河北拟规定销售过期食品消费者可要求10倍赔偿

2012年08月15日01:57  燕赵都市报

  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省政府法制办组织起草了《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餐具集中消毒场所应距污染源30米以上

  《规定(征求意见稿)》指出,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活动。

  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生产场所距离垃圾堆放处、污水池等可能污染餐饮具的污染源三十米以上,且不得建于居民楼内;生产场所布局合理,按清洗消毒工艺流程设置回收粗洗区、清洗消毒区、包装区、成品间、包装材料间,总面积不得小于三百平方米;有餐饮具清洗、消毒、烘干为一体的机械设备,清洗、消毒、包装设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能够提供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消毒餐饮具;使用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洗涤剂、包装材料;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消毒餐饮具应当在其独立包装上标注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消毒日期及保质期限等内容;具备餐饮具消毒效果检测条件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测;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应当查验和留存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企业营业执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证明和餐饮具消毒合格证明复印件。

  食品从业人员和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企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的,由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生产食品添加剂

  《规定(征求意见稿)》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做出了概念界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从业人员较少,生产条件简单,生产规模较小,在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场所应该有独立的生产加工场所,与生活区分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场所面积与生产加工能力相适应,布局符合工艺流程要求;地面、墙面应当采用水泥或者瓷砖等硬质材料,符合清洁要求;具有与生产加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有相应的盥洗、更衣、消毒、通风、照明、防腐、防尘、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指出,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生产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台账制度,如实记录采购和销售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限、供货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票据。记录台账、票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不得销售来源不明食品添加剂

  《规定(征求意见稿)》指出,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采购、使用和保管食品添加剂,并在使用食品添加剂前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使用无生产许可证、标签不规范或者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不得以掩盖食品质量缺陷或者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餐饮服务单位不得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

  销售过期食品,消费者可要求10倍赔偿

  《规定》(征求意见稿)指出,销售已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或者更改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的;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未标注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的;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等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的;继续销售已被召回或者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的食品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均被视为明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非食用物质处理的食品;未经国家批准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符合国家和本省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使用地沟油、烤鸭油等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加工制作的食用油以及使用此类食用油脂为原料加工制作的食品;使用有毒蘑菇、霉变粮食或者其他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有毒动物、植物、微生物为原料加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超过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范围和限量值的食品。由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于2012年9月27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一。登录河北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hebfzb.gov.cn),进入首页右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二。发送电子邮件:an195408@sina.com三。传真:0311-87902784四。通信地址: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石家庄市师范街75号,邮编:050056),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章反馈意见”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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