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江西频道8月16日专电(记者胡锦武) 因多次向曾任宜春市委书记、原江西省政协副主席、江西省委统战部部长的宋晨光行贿,并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原江西省宜春市政府党组成员、市长助理刘德生近日被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4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至2009年间,刘德生利用担任宜春市政府副秘书长兼市城管局局长、宜春市市长助理等职务便利,分别为江西省宜春市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某和江西富思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某在房地产开发中谋取利益,分多次收受两人所送的人民币共计14万元。
此外,2004年春节至2009年春节前,刘德生为谋取职务晋升、工作调动等方面的不正当利益,分多次送给宋晨光人民币共计12万元。
今年4月27日,宋晨光因先后多次索取、收受有关人员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63万余元,被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