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8月17日电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陈水扁被控教唆伪证案,台湾高等法院认为林德训在检察官讯问时的部分虚伪陈述,并非来自陈水扁的教唆,改判陈水扁无罪。
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前查黑中心在2006年间侦办机要费案时,陈水扁被控在检察官传讯前后任台湾地区领导人办公室主任马永成、林德训等人前,召集两人进入官邸商议,指示两人向检方称发票用于机密外事活动,且不能承认吴淑珍以他人发票申领机要费。
台北地方法院去年依教唆伪证罪,将陈水扁判刑4个月,减刑为2个月。
台湾高等法院审理认为,林德训于2006年8月8日作证时,因检察官并未告知他有拒绝证言权,因此若他当天所为证言不实,不构成伪证罪,陈水扁自不构成犯罪。
根据高院判决指出,林德训在同年8月11日及10月31日证称曾转交他人发票申报机要费,这对陈水扁被诉涉嫌的贪污案件而言,仅属经手他人发票的人数多寡,不属于案情有重要关系的事项。
此外,高院认为陈水扁申领机要费从事机密外事工作,已经法院调查认定属实,“自无所谓教唆伪证可言”;林德训在审理时也说,陈水扁没有指示他必须如何对收据制作、交付等细节作陈述。法院认为无证据证明陈水扁教唆伪证。
合议庭审理认为,林德训虽于检察官讯问时作部分不实供述,但陈水扁并不构成教唆伪证罪,因此将原判决撤销,改判陈水扁无罪,检方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