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江苏8月19日电(通讯员芮东生 马可兰 徐超怡)被告人钱某(未成年人)在庭审时翻供,并让女友为自己作“不在场证明”,江苏省常州市高新区检察院公诉人申请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并巧设三轮对质拆穿了逼供谎言。后钱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根据修改后刑诉法第57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该案中,公诉人在庭前指导侦查、补强证据的基础上,庭审时采取“分轮对质、同步示证、质证互补”的策略,分别围绕逼供地点、有无刑讯逼供、现场指认巧设三轮对质,充分发挥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独特作用,仅用20分钟便制服翻供。在最有争议的“有无刑讯逼供”环节,公诉人将“火力”集中在是否用警棍击打被告人膝盖和有无伤痕。侦查人员作证说,案发后曾带被告人回家搜查,并允许其在家中脱下秋衣、换上冬衣,当时被告人家人均在现场,未看见膝伤。公诉人随即播放搜查当日的同步录音录像,并将画面定格在其完好无损的两膝上。至此,被告人低下了头。经过三轮质证,公诉人趁热打铁,又对被告人所谓“不在场证明”的排他性出示证据予以反驳。最终,法庭充分采信了公诉人的指控和侦查人员的证言。
据介绍,自修改后刑诉法公布以来,该院已通过侦查人员出庭制服了5例翻供,其中自侦案件3起。目前,该院正在试行侦查人员出庭必要性审查制度,对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关键证据的稳定性、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做到每案必查、专项论证。其中,该院对自侦案件原则上要求侦查人员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