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上月广东推出首批面向民间投资招标的44项重点项目后,我省民营企业又迎来一大政策“利好”:广东版“36条”——《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于日前正式印发,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六大领域。万亿民间资本有望打破“玻璃门”。南方日报记者还获悉,省政府将于今天举办第二批重大项目推介会,向民营企业集中推介一批重大投资项目。
撰文:南方日报记者 吴哲 彭国华
实习生 阮文娜 策划统筹:陈韩晖
昨日,省政府副秘书长、省发展改革委主任李春洪告诉记者,《实施细则》的出台,是我省深入贯彻落实国家鼓励民间投资政策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放宽民间投资市场准入,稳投资、促增长的重要举措。
结合广东实际,落实国家和省政策措施
据介绍,此次出台的《实施细则》共36条,紧紧围绕国务院“新36条”,充分吸纳国家部委发布的42个实施细则,在省政府“18条”意见的基础上,广泛听取民营企业和行业协会的意见,结合新的实际提出更加详细具体的政策措施,力争打破民间投资的“玻璃门”和“弹簧门”,推动国家和省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为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国务院在2010年5月出台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新36条”,国务院有关部委围绕“新36条”陆续出台了42个实施细则。2011年2月,省政府出台了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18条”意见。在国家和省的政策推动下,我省民间投资快速发展,已经成为带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的主要力量。
据了解,2011年,我省民间投资完成10053.32亿元,增长37.0%,占全社会投资的59.4%;2012年1—7月,我省民间投资完成4831.50亿元,增长17.2%,占全社会投资的53.0%。
但李春洪指出,长期以来制约民间投资的行业进入难、贷款融资难、政策落实难等问题仍然未能有效解决,民间投资主要集中在房地产和制造业(占70%左右),不少行业依然存在“玻璃门”、“弹簧门”现象。当前,我省经济下行压力较大,转型升级任务繁重,进一步激活民间投资不仅是扩内需、稳增长的主要抓手,也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
在今年全省上半年经济形势分析会和投资形势汇报会上,省长朱小丹指示要迅速制定我省贯彻落实国家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实施细则。在此背景下,广东版“36条”及时印发,正是为了让国家和省里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既放开门槛,又规避风险
记者了解到,《实施细则》不仅明确了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的具体领域,包括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商贸流通、国防科技工业六大领域,也规定了保障措施,包括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环境,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等。
李春洪指出,《实施细则》立足于广东实际,重点把握好“四大关系”,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环境,促进民间投资和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一是既给予扶持,又鼓励竞争。从政策、资金等方面对民间投资与其他类型企业一视同仁予以扶持,同时要求民营企业充分发挥优势,确立市场主体地位,在充分竞争中发展壮大。
二是既体现优惠,又注重公平。一方面结合民营企业特点给予其相关优惠政策,另一方面在政策、资金方面同等对待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营造公平的营商环境。
三是既放开门槛,又规避风险。鼓励民营企业紧紧抓住政府降低准入门槛的有利契机扩大投资、做大做强,同时引导民营企业充分考虑和评估投资条件,采取稳妥的方式参与投资,规避风险。
四是既制定规则,又公开透明。在出台促进民间投资政策规则的同时,注意建立健全监管体系,通过改革审批制度、实行网上审批与监督等方式,为民间投资和民营企业发展营造公开、规范、透明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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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民资
“非禁即入”
《实施细则》第一条即提出,“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的原则,各地、各部门不得单独设置限制民间投资进入的附加条件,并详细列举了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的六大领域,每一领域内又再细化到具体行业。
解读:广东商学院民营经济研究所所长杨小川认为,对国家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进入的领域,一律对民营经济开放,并制定细化的实施措施,分步骤地全面放宽市场准入,真正做到“非禁即入”,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杨小川指出,当前我国对于民间资本投资的限制主要集中在省、中央一级层面,一些资金密集和技术密集的行业领域,对民间资本仍持消极、怀疑态度,国有资本依然处于绝对控制地位。尽管国务院先后在2005年、2009年出台“非公经济36条”、“中小企业29条”,2010年又出台“新36条”,明确要进一步坚持市场化改革的基本取向,对民间投资与其他投资一视同仁。但到目前为止,由于一些技术性的难点,上述措施还很难落到实处,操作性很弱。
杨小川提醒,对民营经济既要积极施行“非禁即入”,但也不能操之过急。我国民营经济发展至今只有20多年,上规模的民营企业屈指可数,此外,民营经济本身也存在一些缺陷,要进入一些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领域仍然有实际困难。因此,对待民营经济既要消除“玻璃门”、“弹簧门”,但又不能一窝蜂,而是要持冷静与审慎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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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优惠
一视同仁
《实施细则》的另一大亮点,是贯彻公平竞争的理念,让不同所有制的企业享受公平的市场准入和各种优惠政策。
比如,凡符合相关条件和资格的民间投资项目可享受与省重点项目和现代产业500强项目同等优惠政策,在项目审批、用地指标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政府安排的引导经营性领域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一律面向社会公告,接受各类企业申报,并按规定确定补助安排。
解读:暨南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导张捷指出,《实施细则》的出台“正是时候”。短期来看,开放民间投资,可以通过拉动民间投资实现经济“稳增长”;从长远来看,民间资本准入是调整经济结构的一个重要抓手,也是打破国有企业垄断的基础部门和服务行业的好时机,起到稳增长和调结构的双重效果。
但张捷特别指出,如果单纯放宽民营资本准入,但制度和环境却不改善,民营资本也不会愿意进去。关键是营造一个公平、有序、透明、诚信的市场环境,对所有的投资主体在制度上一视同仁:首先,要打破部分行业的市场垄断。如果国有企业在行业内占据了过多的份额,民营资本很难有所作为;其次,要改善投资经营的制度环境;再次,民间资本要求一定的盈利空间,投资必定要考虑回报,但如何在合理回报与老百姓利益之间取得平衡,是一个需要政府全面考虑、慎重权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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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民间投资
服务专项
为加强对民资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实施细则》提出,建设广东网上办事大厅,设立民间投资服务专项,实行网上公开申报、受理、咨询和办复。“力争到2014年,实现地级市以上投资项目审批和备案事项网上办理率达90%”。
为将广东打造成为民间资本的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实施细则》提出:清理和修改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法规政策规定。组织专项清理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法定程序及时进行废止和修改。
《实施细则》还吸收广东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成果,对列入国家和省、市各类专项规划的交通、能源、城建、社会事业等涉及公共资源开发利用的重大项目实行竞争性配置,逐步完善和规范面向社会招标投资主体制度,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采取独资、合资、BT、BOT、PPP等多种方式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项目投资建设经营,并实行和国有企业同样的价格政策和政府补贴政策,“从机制上保障项目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
解读:省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会长黄挺告诉记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政府转变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改革之后可以更好方便企业和群众,使得民营资本进入更便捷。然而,这一改革要想在鼓励民营资本投资上见到立竿见影的效果,还需要一个过程。
业内专家举例,比如,珠三角轨道交通建设不仅内地民间资本可以参与,港铁也可以参与。这些项目不光包括建设轨道本身,还包括上盖物的开发,将来轻轨的建设和周边红线内、红线外和地下、地上的物业开发可以统筹打包,然后统一进行招标,至于收益怎么分配等要先行协议,从而在机制上保障投资者的回报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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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创新民企
减负降费
《实施细则》提出,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平等竞争参与国家和地方的各类科技计划,推荐有实力的民营企业承担国家科技计划和承担国家级研发机构等建设任务。鼓励民间资本兴办独立的民营科研机构,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依照国家税法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民营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解读:业内专家表示,这将推动广东民营企业进一步自主创新并进行转型升级。
省社科院产业经济研究所所长向晓梅告诉记者,以前只有省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才可以享受到相关的优惠政策,现在这一系列措施相当于把优惠政策的范围扩大了。享有这样一个实质性的减负政策,将推动民企产生更大的创新动力。
《实施细则》同时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据了解,广东将采取补助、贴息、担保等多种方式,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大力发展高端新型电子信息、新能源汽车、半导体照明、生物、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和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民营企业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争取国家支持其实施新兴产业创投计划。
向晓梅表示,民营企业是广东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将对广东整体转型升级起到重要作用。“如果民营企业在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方面能有比较好的突破,那么未来广东经济发展将更多地依托民营企业的创新性和灵活性,并形成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主力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