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记录
本报记者李光明
本报通讯员洪文林
近日,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宿州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张治淮、宿州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原局长张冬涉嫌犯受贿罪一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张治淮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张冬无期徒刑。令人唏嘘的是,张治淮、张冬两人竟是父子关系。
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2005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张治淮收受安徽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杨某8万元,与其子共同收受杨某人民币754.11万元,为其在宿州市南关菜市场改造项目变更土地使用权人、零地价出让该市场及周围土地等方面提供帮助,承诺在变更土地性质方面提供帮助。
2008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张治淮、张冬共同收受宿州市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卢某人民币579.48万元、港币40万元、购物卡1万元,为其与宿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合作开发宿蒙路地块过程中办理土地手续和变更土地性质等方面提供帮助。
2008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张治淮、张冬共同收受安徽某不动产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人民币200万元,为其在调剂耕地指标方面提供帮助;张冬收受刘某人民币10万元,为其所在公司承接开发区土地利用集约评估项目提供帮助等。
经查,张治淮与其子张冬共同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741.81万元、港币40万元、购物卡1万元、价值人民币58.12万元的丰田越野车一辆;张治淮单独收受、索取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455.1万元、购物卡20.8万元、美元1万元、价值人民币25.52万元的帕萨特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76.19万元的住房一套(未遂);张冬单独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7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治淮、张冬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其行为均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张治淮、张冬共同收受杨某、卢某、刘某等人财物的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治淮向朱某索取人民币30万元,系索贿,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治淮到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系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治淮收受他人贿赂,数额特别巨大,严重侵害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属情节特别严重,应予严惩,决定对其不予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冬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向办案机关提供财产线索,使办案机关对其违法所得得以顺利扣押,其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冬收受多人贿赂,数额特别巨大,严重侵害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属情节特别严重,鉴于其具有自首,并主动交代财产线索,使办案机关对违法所得得以顺利扣押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遂判决:被告人张治淮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冬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治淮、张冬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两被告人当庭表示上诉。
■沉思录
民间俗语说,“上梁不正下梁歪”,又说“有其父必有其子”。这两句话在张治淮、张冬父子身上真真切切地应验了。反思此案,除了这种家庭腐败“教育”让人咋舌外,更应引人深思的是当地的用人机制。父子成为上下级,而且都是重点领域的“一把手”,这样的关系是否会对工作造成影响,父与子是否需要回避,这些问题或许应该在干部任免时多考虑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