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政府网17日公布的国务院令,《教育督导条例》已经2012年8月29日国务院第21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已于日前成立。国家实行督学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根据条例,教育督导的内容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5年至少实施一次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应当每3年至5年实施一次综合督导。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兼职督学。
(综合新华社北京9月17日电)
落实举措
四项措施加强督导评估
在《教育督导条例》公布后,教育部也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意见。根据意见,进行综合或专项督导评估要事先通知被督导评估学校,并向社会公示;要通过多种手段获取学校管理与教学信息,广泛听取教师、员工、学生、家长的意见,吸收社区和有关专业人士参与督导评估;要注重指导学校改进教学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实行限期整改;要向社会公布督导评估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督导权限
可查阅学校财务账目
条例指出,教育督导的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教育督导机构可以行使的职权包括:查阅、复制财务账目和与督导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条例规定,教育督导机构实施教育督导的职权还包括: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开展调查;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对被督导单位或者其相关负责人给予奖惩的建议。
奖惩办法
滥用职权将受处分
各地在完成学校督导评估后,要向本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学校评估结果,提出督导建议,以作为考核问责和实行奖惩的重要依据。打击报复督学且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教育督导机构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督导人员玩忽职守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对督学还应当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