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未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可究刑责
本报记者刘百军
《法制日报》记者20日上午从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将于10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是云南省第一部规范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实施标志着云南省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跨入了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近年来,在全球气候变暖的大背景下,云南省气象灾害呈现出突发性强、种类多、强度大、频率高等特点。滇中和滇东北地区在冬春两季连续四年发生了严重旱灾,给当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成为影响当地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的消极因素。云南省气象局副局长杨明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今年以来,云南省气象灾害频发、多发。1月至8月,云南省发生了干旱、暴雨、雷电、冰雹、低温、霜冻、连阴雨、大风、大雾等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据不完全统计,灾害共造成1300多万人次受灾,81人死亡,15人失踪,500多万人饮水困难,转移安置18249人,房屋受损23159间,倒塌7218间,直接经济损失94.2亿元。
“条例的出台是强化灾害防御管理,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损失的需要;是降低灾害风险,提高灾害防御能力的需要;是实现资源共享,降低气象灾害防御社会成本的需要。条例的颁布实施,对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机制,完善气象灾害防御体系,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有效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农业工委主任阿扎在新闻发布会上说。
阿扎指出,条例总结了云南省多年来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经验,对制定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配套建设气象灾害防御工程、建立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和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度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报和预警以及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及时有效传播,组织群众防灾避险都作了明确、细致的规定,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科学防御的理念和原则。
阿扎强调,气象灾害防御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多个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协调尤为重要。因此,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建立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解决相关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气象灾害的防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快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灾减灾体系,特别是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气象灾害防御的综合监测、预测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和应急气象服务等系统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职责。
为了充分发挥各部门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的作用,条例在规定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基础上,建立了部门联动的机制,明确规定气象、公安、民政等部门要建立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和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协调机制。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针对农村气象灾害防御薄弱的情况,条例强化了农村气象灾害防御方面的规定。明确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监测网络建设,加密对暴雨、雷电、冰雹易发地的气象监测网络布点,实现灾害易发区乡村的监测设施全覆盖。加强粮食和烟叶重点经济作物主产区、重点林区等的旱情监测。条例规定要建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的气象灾害防御协理员、信息员制度,协理员、信息员负责气象预警信息的传递和气象灾情的收集上报。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要指导农村地区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引导农民建设符合防雷要求的建筑设施。农村学校和雷电灾害风险等级较高的村民集中居住区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并列入农村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计划。
条例在第五章规定了法律责任。其中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未依法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或者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防御措施的;隐瞒、谎报或者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灾害性天气预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未及时采取气象灾害应急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力的;收到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后,未采取措施及时向公众传播的;对未按照规定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审批立项的;审批气象灾害防御的行政许可事项时,未依法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意见的;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未及时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或者未适时补充、订正的等。
本报昆明9月20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