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糯康受审 当庭翻供
去年10月5日,13名中国船员在湄公河泰国水域被残忍杀害,“湄公河惨案”震惊中外。昨天,涉嫌策划制造湄公河“10·5”中国13名船员遇害案的糯康等6名被告人,在昆明接受中国法律的公开审判。在法庭上,糯康否认了所有指控。
指控·策划
为报复中国船只
策划劫杀中国船员
广受社会关注的湄公河中国船员遇害案,即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故意杀人、运输毒品、绑架、劫持船只,被告人扎西卡、扎波故意杀人、绑架、劫持船只,被告人扎拖波劫持船只一案,20日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始公开开庭审理。该案中,被告人糯康系缅甸国籍,桑康·乍萨系泰国国籍。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9月底至10月初,长期盘踞在湄公河流域“散布岛”一带的糯康犯罪集团,为报复中国船只被缅甸军队征用清剿该组织,同时为获取泰国不法军人的支持,被告人糯康先后与被告人桑康·乍萨、依莱及涉嫌参与本案的翁蔑、弄罗(2人均另案处理)策划劫持中国船只、杀害中国船员,并在船上放置毒品栽赃陷害船员。按照糯康的安排,依莱在湄公河沿岸布置眼线、选定停船杀人地点,并和弄罗与泰国不法军人具体策划栽赃查船等事宜。
指控·劫杀
指挥劫持绑架船员
射击后乘快艇逃离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0月5日早,根据糯康的授意,在桑康·乍萨的指挥下,翁蔑带领温那、碗香、岩湍、岩梭等人(均另案处理),携带枪支驾乘快艇,在湄公河“梭崩”与“散布岛”之间的“弄要”附近,劫持了中国船只“玉兴8号”、“华平号”,捆绑控制了船员,并将事先准备的毒品分别放置在两艘船上。
被告人扎西卡、扎波、扎拖波接到翁蔑等人通知后赶到“弄要”参与武装劫船。两船被劫至泰国清莱府清盛县央区清盛-湄赛路1组湄公河岸边一鸡素果树处停靠,翁蔑、扎西卡、扎波等人在船上迅即向中国船员开枪射击后驾乘快艇逃离。按照与依莱、弄罗的约定,在岸边等候的不法泰国军人随即向两艘中国船只开枪射击,而后登船继续射击,并将中国船员尸体抛入湄公河。
指控·贩毒
查获近百万粒毒品
净重达84516.01克
案发当天经现场勘查,在“玉兴8号”驾驶室发现被害人杨德毅尸体,在“玉兴8号”、“华平号”上共查获919600粒毒品可疑物。2011年10月7日至11日,在泰国清盛港附近陆续打捞出被蒙眼、蒙嘴、捆绑双手的被害人黄勇、王建军、邱家海、蔡方华、杨应东、李燕、杨植炜、文代洪、王贵超、曾保成、何熙行、陈国英等12具中国船员尸体。经鉴定,被害的13名中国船员均为枪弹伤导致死亡,查获的毒品可疑物系甲基苯丙胺,净重84516.01克。
指控·案底
长期在湄公河作案
去年4月曾绑架人质
糯康犯罪集团长期在湄公河流域非法拦截、检查往来船只,强取财物。2011年4月2日,被告人桑康·乍萨与涉嫌参与本案的翁蔑(另案处理)及被告人扎西卡、扎波等人,将中国货船“渝西3号”船长冉某某及老挝客船“金木棉3号”船长罗某某劫持为人质。2011年4月3日,糯康犯罪集团成员又劫持中国货船 “正鑫1号”、“中油1号”、“渝西3号”,将15名中国船员扣押为人质。后“正鑫1号”货船出资人被迫交付赎金2500万泰铢,罗某某、冉某某、“正鑫 1号”船长获释。3艘中国货船及船员被缅甸政府解救。
公诉机关认为,6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运输毒品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追究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萨、依莱的刑事责任,以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追究被告人扎西卡、扎波的刑事责任,以劫持船只罪追究被告人扎拖波的刑事责任。
翻供
糯康对所有指控矢口否认
"他们根本不听我的命令
我是在电视上得知的消息
4·02案件我仍旧完全不知晓。"
庭审中最耐人寻味的一幕发生在法庭调查的起始。当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两案罪行,对第一被告人糯康发问时,这个身着灰色圆领长衫,个子不高、面相“不凶”、年过四旬的缅甸男子,竟然不紧不慢地对所有指控予以否认。
他声称,虽然自己在组织内承担“老大”角色,“因为平时他们都叫我大哥”,但他却这样描述组织的行动模式:自2009年以来,我平日多在寨子里生活,而其他人多呆在水上,因此,他们根本不听我的命令。
糯康在庭上说,“10·5”一案,“根本就是其他人自己去的。不要说我没有参与策划指挥,我甚至事先都不知情。我知道该案是过了一两天之后,而且是从电视上得知的消息。 ”
针对另一起“4·02”案件,糯康说:“我仍旧完全不知晓。都是组织内二、三把手带那些常在水上的人干的;我既不知道他们曾经绑架过人质,事后也没问过什么赎金的事,更没有参与赎金的分配。对这些事我完全不掌握。”
一位知情者告诉记者,糯康在辩护律师第一次去看守所会见时,对所有罪行是供认不讳的,等到第二次律师会见时,他对指控他的罪行就“完全不认账了”。
庭审·现场
4种语言现场同声传译
记者在庭审中发现,本次庭审中涉及的六名被告人,均非中国公民,他们当中居然存在4种国籍、操3种语言:其中3人为缅甸籍、1人为泰国籍、1人为老挝籍、1人无国籍。
而他们所使用的语言则包括傣语、拉祜语、老挝语。
由于他们皆不通晓汉语,为保证其能顺利行使各项诉讼权利,昆明中院受理此案后,专门安排了翻译,不管是送达给被告人的法律文书,还是辩护律师前往看守所进行会见,都有其通晓语种的译本和配备的专门翻译在场。
在昨天的庭审期间,为了保证所有诉讼参与人能及时听懂庭审内容,进行有效沟通,使庭审有序、高效地进行,昆明中院共安排了6名傣语翻译和3名拉祜语翻译,并首次采用了同声传译与现场翻译相结合的形式,其中2名傣语翻译和1名拉祜语翻译在法庭进行现场翻译,其余人员在后台进行同声传译。
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阶段,主要由同声传译人员进行翻译,如有诉讼参与人未听清等特殊情况,则由庭内现场翻译人员再进行现场翻译,直至诉讼参与人充分理解相应内容。
同声传译和现场翻译结合,使所有诉讼参与人能够充分理解庭审内容,有效地保障了其诉讼权利。
■本版文/本报记者 张倩
■本版供图/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