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昆明9月29日电(记者浦超)《云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规定》为新形势下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吴莉华介绍,与2004年4月1日施行的《云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相比,新《规定》对流动人口、《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证对象进行了重新界定,增加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保证措施和信息工作规定,规范了流动人口相关权益维护。
新《规定》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以及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不含东川区)异地居住的人员除外。适用对象从原来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扩大到成年育龄人员,即已婚育龄人口和未婚的成年育龄人口。
新《规定》重新规定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证对象,即流动人口中18至49周岁的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全国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规定》还要求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向已婚流动人口提供免费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新《规定》在法律责任部分取消了对违反原有规定相关规范的流动人口及用人单位、房屋出租人等有关组织的行政处罚措施,代之以批评教育或者责令整改、通报批评的法律责任形式。
(原标题:云南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新规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