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0月1日电 政府部门严格控制三公经费规模比例、国家实行督学制度、制售假药企业纳入“黑名单”……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教育督导条例》、《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等一批新法规和部门规章今日起开始正式施行。
严格控制“三公”经费规模比例
今日起实施的《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首个专门规范机关事务管理活动的行政法规。
《条例》共6章35条,内容包括总则、经费管理、资产管理、服务管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条例》制定的目的是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均适用这一条例。
针对经费管理,《条例》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
《条例》特别强调,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制定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支出计划,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或者因公出国(境)。
《条例》明确了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对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等情形的相关责任人,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同时,《条例》规定,机关事务管理人员在机关事务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实行督学制度
《教育督导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国家实行督学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条例》分为总则、督学、督导的实施、法律责任及附则等5章。根据《条例》,教育督导的内容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条例》指出,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们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条例》规定了教育督导机构可行使的职权:包括查阅、复制财务账目和与督导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开展调查;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对被督导单位或者其相关负责人给予奖惩的建议。
此外《条例》还规定,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兼职督学。兼职督学的任期为3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3个任期。
(原标题:一批法规规章今起施行 严控三公经费规模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