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宁县林业和枸杞产业发展局局长陶荣在短短1年多的时间里,利用职务之便,先后10次非法收受贿赂138万元、贪污公款687760元、并对2635211.42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赃款共计466万余元,可谓日进斗金。
俗话说,山不在高,有仙则名;水不在深,有龙则灵。套用此话来解剖陶荣的贪腐行径,那就是官不在高,有权则贪;权不在大,有利则图。一名小小的县林业局长,竟能在短短的一年多时间里涉腐金额近500万元,日进斗金,上演了一幕疯狂致极的贪腐闹剧,让人咋舌,也令人警思。
其实,陶荣贪腐的手段非常简单,那就是利用局长在工程款拨付中的签字权力,或公开索要或暗示承包商“奉送”巨额“好处费”,无“好处费”不签字。另外,其指使别人编造虚假拉水抗旱资料骗取巨额公款。可以说,陶荣的贪腐行径近乎赤裸公开化,却肆无忌惮、我行我素,可见其私欲膨胀到何等地步。恰如“欲不除,如蛾扑火,焚身乃止;贪无了,若猩嗜酒,鞭血方休”,最后落了个锒铛入狱的可耻下场,纯系咎由自取。
然反思陶荣腐败案,尽管其利欲熏心、贪婪成性是重要因素,但权力游离于监督之外,应是其在如此短的时间里走向腐败深渊的关键所在。局长不签字,工程款不能拨付。而局长的字如何签,工程款该如何拨付,往往无须集体研究,也非依据工程进度分步拨付,局长说了算,缺少相应的制度约束,更无公开的监督程序,这就无形中使得局长的签字权变得至高无上。权力的随心所欲,自然为心术不正者提供了腐败的温床。
近年来,为加强对单位“一把手”权力的监督,许多地方推出了“一把手”“三不直接分管”新举措,即不直接分管本单位干部人事、财务和建设工程项目。从陶荣腐败案看,“三不直接分管”势在必行。但在“一把手”权力相对集中的情况下,怎样真正地使“三不直接分管”掷地有声,收到实效,还需不断地完善权力监督机制,譬如建立正副职之间权力监督、制约和平衡制度,使重大事项决策完全处于公开、透明之中等,就能有效地防止陶荣之类的“贪局长”签字敛财现象的发生。
当然,作茧者终自缚。疯狂敛财一年,换来的却是冰冷铁窗苦度余生,陶荣的悲剧,为官者当引以为诫!(记者 陆志坚)
(原标题:小小的县林业局长缘何能日进斗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