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南昌10月10日消息(记者蔡福津 通讯员邹凯 彭维美)日前,江西省泰和县原副县长彭某某因犯受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一审判处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十个月。
经查,2008年至2012年4月,被告人彭某某任中共泰和县委常委、泰和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31641.64元;2009年4、5月,被告人违反违法土地管理法规,在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租赁的江西省吉安县澧田乡上湖村委会垅弦上村鬼马前处基本农田上建造住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37.9亩,其中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24.17亩,并造成6.9亩基本农田毁坏。
(原标题:江西泰和县原副县长因职务犯罪被法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