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调整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按5元收取

2012年10月17日03:59  成都商报

  成都商报讯(记者 张疏桐) 昨日,省发改委网站发布《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调整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的通知》。今后,四川省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一律按5元标准收取。其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将4.5元纳入报销范围,个人负担0.5元;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将5元纳入支付范围,按规定报销。

  根据规定,一般诊疗费项目包括: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

(原标题:省卫生厅调整收费标准 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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