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拟规定违建一律零补偿 强拆费须当事人买单

2012年10月26日01:39  扬子晚报

  违法建筑拆除一律零补偿,强拆费用须由违建搭建者买单。记者昨日从南京市法制办获悉,《南京市违法建设制止和查处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已出初稿,正在修改完善中。这一政府规章首度对违建拆除的具体工作作了详细规定。扬子晚报记者 仇惠栋

  A 违建零补偿,还要付拆除费

  《草案》开篇首先给违法建筑作出了精确的界定: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以及逾期未拆除临时建筑的行为。违法建筑包括违法建设行为所产生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有的违建时间一长,就好像成了合理存在,拆迁的时候不给点补偿,很难拆掉”,一位拆违工作人员道出了目前执法中的内情。而这次《草案》则将对拆违工作作出明确规定:第8条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不得进行违法建设,或者利用违法建设非法获利。“也就是说,违法建设将一律施行‘零补偿’”南京市法制办法规处刘处长告诉记者,“根据《草案》的规定,违法建设的拆除费用也应该由违建搭建者承担”。拆了违建,还得向其收取拆除费用,这在实际操作中能行得通吗?针对这一顾虑,《草案》明确,如有拒不缴纳拆除费用的,将通过诉讼程序由法院强制执行。

  B 强拆违建要走5个步骤

  违法建设如何拆除,进行强制拆除要走哪些程序,这份《草案》就此作出了规定,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不按要求拆除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城乡规划、国土等部门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强拆之前要经过5个步骤。

  一、应进行公告和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违法建筑的,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制作并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三、实施强制拆除前,有关单位应当制订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确定公安机关、违法建设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配合单位的职责。

  四、实施强制拆除时,相关执法部门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清理相关财物;当事人拒不清理的,执法部门应当对当事人的财物进行登记,制作物品清单,经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后,代为临时保管。

  五、完成以上程序后,即可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强拆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拒不承担的,执法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C 拟禁止给新违建通水电

  明明是违建,可开张的店家工商执照齐全。这样的现象不免让人错乱,这违建为何能披上合法的外衣?这次《草案》的制定试图解决这一怪现象,拟规定:对于为违建房建设、施工、设计、监理的单位,将纳入信用不良记录并公示,还将依法取消其参加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资格;对物业服务企业制止违建不力的,将取消其参加评选物业管理优秀、示范住宅小区的资格。住建部门对违法建筑物,包括其附属、配套设施等,不仅不予办理产权登记,还不能办理租赁、抵押等登记。

  《草案》第24条规定,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在受理用水、用电、用气报装申请时,对规划、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违法建设,应当不予办理。针对这一条规定,相关部门有一定争论,目前倾向性的意见时,禁止企业受理新发现违建的水电气安装申请。而对于历史违建,从人性化角度出发,不宜强制规定立马断水断电断气。

  这次《草案》特别强调了从源头上管住违建,多个部门联合管控违建。条文明确,将对给违建开绿灯,办理工商登记、产权登记、受理水电气安装申请的单位追究责任。至于具体的追认责和处罚措施,有待配套的细则予以明确。

  《草案》还强调了公众参与度,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城乡规划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举报违法建设行为和违法建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都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违法建设经查证属实的,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记者了解到,《南京市违法建设制止和查处办法》作为一项政府规章,被列入今年的政府立法计划,接下来将公布全文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最终将由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以政府令的形式颁布实施。

(原标题:违建一律“零补偿” 强拆费用也由违建主承担)

(编辑:SN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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