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规定明年起境外超生属违法

2012年11月01日14:34  新华网

  新华网深圳11月1日电(记者王攀)《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日前经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首次明确规定境外超生违法。

  这项条例规定,“夫妻双方为深圳市户籍,或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非本市户籍的中国内地公民,违反女方户籍地生育政策在境外生育子女且其子女在本市办理入户或者两年内在境内居住满18个月的”,按超生处理。

  深圳毗邻香港,深圳市有相当一部分户籍居民到香港、澳门等地生育第二胎子女。深圳市卫人委副主任孙美华此前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只要夫妻双方是广东省城镇居民,不属于计生政策允许生二胎的,无论在中国香港、美国还是加拿大,在境内还是境外,都属于超生。

  根据国务院相关规定,超生人员将被征收社会抚养费,也就是俗称的“超生罚款”。深圳此次通过的条例明确规定全市实行统一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堵塞社会抚养费征收漏洞。同时规定,对超生人员无论是行为发生地、现居住地、户籍地均可征收社会抚养费。

  条例规定,超生一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社会抚养费;超生两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对每个超生子女以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按照条例的标准,今年超生一个子女的行为将要缴纳219030元的社会抚养费。

  条例还规定,被征收人上年度实际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出部分还应当按照超出部分的二倍加征社会抚养费。此外,未婚生子虽不算是超生,却也要征收社会抚养费。

  针对有些人违反规定滥用如打“多胞胎针”、吃“多仔丸”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情况,条例专门规定:严禁采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实施三胎或者三胎以上的妊娠分娩。

  目前,深圳市针对境外超生的立法规定在民众中引发关注和一定程度的争议。一些人认为,由于境外超生难以获取证据,该法规的落实可能会大打折扣。

(原标题:深圳明确境外超生属违法)

(编辑:SN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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