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1月11日电 国家海洋局11日在其官方网站载文指出,中国海洋权益问题错综复杂,各种矛盾和争端相互交织,挑战日益增加。
这篇题为《我国海洋权益的丰富内涵》的文章,由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国家海洋局国际合作司原司长李景光撰写。
文章指出,中国既有维护中国管辖海域范围内岛屿主权、海域管辖权、资源开发权等海洋权益的艰巨任务,又有维护中国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的正当海洋利益的迫切需求。进一步明确中国海洋权益的内涵和范围对于我们全面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文章指出,国家海洋权益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国家在海洋上可行使的各项权利;二是可获得的和需要维护的利益。
文章指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的海洋权益有着十分丰富的内涵,既包括在中国管辖海域范围内的权益,也包括中国在公海、国际海底区域和南北极等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权益。
文章称,在中国管辖海域范围内,中国拥有的海洋权益包括如下几方面:
一是在内海和12海里领海内拥有排他性的主权。
二是在中国领海以外宽度为12海里的毗连区拥有对海关、财政、出入境管理、卫生以及安全的管制权。
三是在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拥有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包括生物和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拥有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
四是中国可以根据《公约》主张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权利,经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确认后,享有与200海里内大陆架相同的权利。
五是中国对在中国版图上标注的“南海断续线”内的岛屿及其附近海域拥有主权,并享有该线内依据《公约》产生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益,以及该线内相应的历史性权利。
文章进一步指出,在中国管辖海域范围以外,中国拥有的海洋权益包括如下几方面:一是中国在公海享有广泛的海洋权益;二是中国在国际海底“区域”拥有对海底矿产资源的开发权;三是中国在南北极地区拥有开展科学研究、经济开发等和平利用的权利;四是在中国管辖范围以外的其他海域,还拥有诸如无害通过权、过境通行权、群岛海道通过权、捕捞可捕量剩余部分等广泛的权利。
文章认为,综上所述,中国在中国管辖海域以及全球海洋上都具有内涵丰富的海洋权益。中国有关部门应坚定履行职责,全面、有效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确保中我国充分享有法定的海洋权益。
(原标题:海洋局官员:中国海洋权益问题错综复杂 挑战日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