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住建厅原副厅长陈锡诚一审被判12年

2012年11月17日08:16  云南网
云南省住建厅原副厅长陈锡诚 云南省住建厅原副厅长陈锡诚

  涉嫌受贿人民币90万,贪污公款6.98万元,玩忽职守致811万元流失

  记者昨日从云南省检察院获悉,11月1日,昆明市中院依法对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副厅长陈锡诚涉嫌贪污、受贿、玩忽职守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陈锡诚被认定三项罪名,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

  被控三宗罪 触角伸向惠民工程

  5月9日,昆明市中院开庭审理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副厅长陈锡诚涉嫌贪污、受贿、玩忽职守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陈锡诚涉嫌三宗罪:其一,陈锡诚在担任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房地产开发手续办理、建筑企业资质审核和他人职务晋升等事项中,为相关公司及个人谋取利益,自1999年6月至2010年11月,索要和非法收受贿赂人民币90万、港币2万元。

  其二,2007年1月,陈锡诚利用自己担任云南省建设厅副厅长兼云南省房地产业协会理事长的职务便利,在对该协会财务支出的审批中,审批报销其个人购买的黄金制品,非法占有公款6.98万元。

  除此之外,公诉机关还指控,陈锡诚在担任云南省流动人口出租房昆明试点建设项目指挥部指挥长期间,不认真履行指挥长的职责,导致云南省政府的惠民举措得不到落实和国家优惠减免的8112959.96元费用流失,构成玩忽职守罪。

  当庭哭诉有罪 放弃自我辩护

  庭审期间,公诉人认为应当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贪污罪三罪数罪并罚,追究陈锡诚的刑事责任。尤其对受贿罪,应当从重处罚。

  鉴于陈锡诚在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主动交代了贪污公款和玩忽职守的问题,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诉人建议对其贪污、玩忽职守罪行以自首论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其受贿罪行,也可以从轻处罚。

  在庭审过程中,陈锡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放弃了自我辩护的权利。庭审结束前,陈锡诚曾在最后陈述阶段当庭大哭地说:“走到今天这一步,我感到对不起组织,对不起家人,我想我确实有罪。我希望法庭根据我到案后的表现,能够给予一个公正的判决。”

  虽然陈锡诚放弃自我辩护,但辩护人提出陈锡诚不构成玩忽职守罪。辩护人认为,陈锡诚作为指挥长的职责不明确,流动人口公寓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是股权转让,不是项目转让:项目被用于商品房开发不是陈锡诚的行为导致的,造成有关规费、税费的损失不应算作陈锡诚的行为造成的损失。

  三罪事实确凿 一审判12年

  昆明市中院于11月1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了公诉机关指控陈锡诚所犯三项罪名及犯罪事实,对辩护人提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意见不予支持。

  昆明市中院以陈锡诚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犯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

  新闻链接:陈锡诚其人

  陈锡诚 男,1955年10月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1977年参加工作,1982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96年10月任省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2011年5月被免职。2011年3月30日,省纪委决定并报经省委同意,对其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调查。

  2011年9月省纪委公布的调查情况:1999年至2011年期间,陈锡诚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利,先后收受贿赂人民币108.5万元、港币2万元、价值1.3万元的欧米茄男式手表一只;贪污公款人民币16.98万元;在云南省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改制和保障性住房、流动人口出租房、花果山安居工程等项目中工作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收受礼金人民币90万元、购买使用超标车;以各种名义领取钱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0万元;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参与赌博。

  在省流动人口出租房昆明试点建设项目中,他玩忽职守,导致政府的惠民举措得不到落实,导致国家优惠减免的811万余元费用流失。他收受贿赂90余万,贪污近7万。

 

  (刘玲 李晓华 蔡刚贤)

(原标题:云南省住建厅原副厅长陈锡诚一审判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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