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建宇被劳教诉讼案 遭法院驳回起诉

2012年11月21日05:19  南方都市报

  南都讯 记者王世宇 发自重庆 昨日下午,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三中院”)对重庆彭水县大学生村官任建宇因转发微博、发帖被劳教而提起行政诉讼一案作出宣判,法院以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任建宇的起诉。此前一天,重庆市劳教委以“处理不当”为由,撤销了任建宇的劳教决定书。任建宇对这个结果表示失望,并称将提起上诉。

  法院:认可劳教委自行纠错

  昨日,曹涧、彭洪、谢苏明等多名劳教案的当事人和多家媒体记者均赶到旁听。在庭审现场,审判长最后一次询问任建宇是否撤诉,任建宇当庭予以否定回答。随后,审判长宣读了裁定结果。

  这份行政裁定书称,在诉讼中,重庆市劳教委于11月19日以处理不当为由撤销了对任建宇的劳教决定书,任建宇已解除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对重庆市劳教委自行纠错行为,应予认可。任何公权力的行使都须依法,审慎,尤其是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严厉处分措施时,应遵循目的与手段相适应的原则,即使面对公民的过激不当言论,公权机关也应给予合理宽容。凡实体、程序存在违法的行政行为都应予以纠正。

  2011年9月23日,重庆市劳教委认为任建宇通过互联网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对其作出劳动教养两年的决定。今年8月15日,其父任世六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劳教决定,并于8月21日获立案。今年10月10日,重庆三中院开庭审理。

  争议:要求认定没有违法事实

  对于这个结果,昨日下午,任建宇案的代理律师在接受多家媒体采访时表示遗憾。任建宇则称,他的心情难以平复,“比较失望”。并表示要提起上诉。

  任建宇称,他此前对这个结果已有预料。在法院裁定下达之前,重庆市劳教委、重庆市司法局劳教局等曾多次找到他,承诺将撤销对他的劳教决定,条件是他要在法院撤诉。

  任建宇提出,他可以撤诉,但撤销劳教决定书的理由,必须是认定他没有违法事实。这一点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重庆市劳教委能接受的条件是,与大多数最终撤销的劳教决定一样,以“处理不当”为由撤销对他的劳教。

  根据任建宇的说法,双方未能就此达成一致。根据行政诉讼的规定,一审行政案件应于立案后3个月内审结。任建宇起诉重庆劳教委的诉讼于8月21日立案,重庆三中院应于11月21日前进行判决。

  直到11月19日,重庆市劳教委自行纠错,以“处理不当”下达了一纸撤销劳教决定书。第二天,任建宇的起诉却被驳回。

  任建宇表示,虽然获得自由,但这个结果并不是他想要的,他将继续争取自己的权利,进行上诉。同时要申请国家赔偿,并想恢复身份。“每个人对权利的坚守,才能让这个社会更加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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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何超过诉讼时效?

  在重庆三中院昨日作出的行政裁定书中,法院采纳了重庆市劳教委在10月10日庭审上提出的辩护意见,即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由此驳回了任建宇的起诉。

  对于这一裁定理由,任建宇的代理律师认为“很没道理”。他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而任建宇在劳教的日子不能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然而法院认为,在2011年10月至2012年8月期间,任建宇先后多次与其父亲及女友、同学、朋友进行会见、通话、通信,所以在劳动教养期间,任建宇的人身自由虽然受到限制,但能确认任建宇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能够提起诉讼,“其主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时间不应计入起诉期间的诉讼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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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处劳教所如何申诉?

  “法院把会见、通信算作了他有机会和有渠道提起诉讼的证据,这个中间缺乏关键的逻辑支持”,代理律师认为,这个裁定里通过很多理由证明任建宇“能告而不告”,但结合重庆当时的形势,以及劳教所内的状态,这与任建宇提起诉讼的可行性相去甚远。

  “在劳教所内维护起诉的权利,不是不可能,但是有压力……因为(去年)8月15日我拿律师证和所有的手续,还见不到他,你怎么可以说他的诉权是被尊重的呢?”代理律师回忆。

  据任建宇形容,在被送至劳教所的路上就想提起诉讼,但不时被工作人员及民警告知“申诉了也没什么用”。在劳教所里,也有其他人曾想提起诉讼,但后来被警察和驻守检察室找去谈话。

  “驻守检察室也找我谈过一次,当时问我起不起诉,上不上诉,我当时没有正面回答。担心说了实话会不会更严重,后果更难以接受……”任建宇说。

  对于重庆市三中院的裁定结果,法学界也有人认同其中缺乏严格的法律推敲。据一名北京的行政法学者透露,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出台《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其背后精神就是为了保护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者的诉权,会见、通信、通话等途径并不影响这一权利的实现。“这几乎没有任何争议,不涉及到人身自由广义解释还是狭义解释的问题,是非常明确的概念”,该学者同时表示,重庆三中院的裁定更多是法院系统行政裁判时常用的政治技巧,“法院的倾向性是希望找一个理由,不去公开地纠正重庆劳教委的决定,因为纠正就会带来连锁反应,所以法官想办法用程序上的问题,避免进行实体上的认定。” 南都记者 张舟逸

  (原标题:任建宇被劳教诉讼案 遭法院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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