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拟规定干部法律知识考核不合格不得晋职

2012年11月23日01:39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刘彬 实习生秦秋朵)记者从昨日召开的河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获悉,我省拟规定干部法律知识考核不合格不得晋职。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柳建志在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河北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若干规定(修订草案)》做了以上说明。

  柳建志说,规定(修订草案)在对公务员、经营管理人员和城乡居民学法用法做出明确规定的同时,突出强调了领导干部、青少年学法用法。规定“具有任免权的国家机关应当对国家公职人员定期进行法律知识考试和执法实绩考核,逐步推行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对考试、考核不合格的,不得晋职;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公职人员执法实绩考核,连续两次不合格的,应当予以免职。”

  规定(修订草案)针对青少年学法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法制宣传纳入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规划,中小学校明确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定期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同时增加了城乡公民学法用法的内容,明确规定“加强城乡公民法制宣传教育,教育群众学法、守法、用法,引导群众依法合理表达利益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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