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19日,彝良县公安局针对梁永兰等村民拦截机动车,阻断交通的行为,做出了对梁永兰等人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决定。昭通市公安局获悉情况后,于2012年11月21日,对该案依法启动执法监督程序,经认真复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撤销彝良县公安局于2012年11月19日对梁永兰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并要求彝良县公安局认真总结教训,严格依法办案,主动做好善后工作。
编者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三条
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