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法制办称身体强制力并非指限制人身自由

2012年11月28日04:08  南方都市报

  南都讯 记者王殿学 实习生 潘灿 发自北京 甘肃省法制办与清华大学公法研究中心共同制定了6万余字的城管执法指南,其中的“身体强制力”引起质疑,有人认为是越权限制人身自由。昨天,甘肃省法制办工作人员对南都记者介绍,身体强制力并非限制人身自由,而是在紧急情况下,为避免公共利益受损的一种阻止措施。

  南都记者从甘肃省法制办下载《甘肃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指南》,全文共8万余字,其中规定正文有6万余字,其余部分为城管执法时的执法文书范本。执法指南共计17章,规定非常细致。昨天,甘肃省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对南都记者介绍,“指南里的规定,都是把一些涉及城管执法的法律法规进行了细化,并没有创设权力。”

  指南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采取扣押、查封等行政强制措施时,对拒不听从现场指令的,可以口头警告,义务人仍然拒不服从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可以使用合理的身体强制力,排除妨碍,迫使其履行义务。指南还规定了遇到暴力执法时也可以使用身体强制力予以制止。

  执法指南在网上公布后,“身体强制力”规定遭到不少网友的质疑,不少人认为这个规定让城管队员可以合法地使用身体强制力,可以合法地限制人身自由,而限制人身自由并不是城管的权力。

  昨天,甘肃省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对南都记者介绍,身体强制力并不是限制人身自由,而是根据刑法和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行政执法时的强制措施进行了细化。据介绍,身体强制力是针对执法时遇到暴力抗法,或者为了保护公共利益的时候,通过身体强制力阻止违法行为的扩张,阻止给社会秩序或者其他公民财产造成损害。

  “这并不是说城管可以把执法对象带走,而是执法对象在有其他违法情况下的紧急制止。”该工作人员介绍。

  专家看法

  “创举”需作严格限定性解释

  对于“身体强制力”,北京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许蓉对南都记者说,《执法指南》中对于“身体强制力”的规定,某种程度上来说,称得上是一个“创举”,因为“身体强制力”并不属于《行政强制法》中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范围,因此有必要对身体强制力进行严格的限定性解释。至于身体强制力是否侵犯人身自由,则要看所采取的具体措施而定了。

  “城管执法中的矛盾只是一个表象,深层的问题是城市管理的定位,现在很多城市管理者对城市定位超前,超出经济发展阶段想消灭街头摊贩,这才是城管执法矛盾的深层原因。”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王敬波说。

  (原标题:甘肃省法制办:城管执法可用“身体强制力”并非指限制人身自由)

分享到:

猜你喜欢

换一换
保存  |  打印  |  关闭
  • 新闻北京广东外地考生明年不能就地高考
  • 体育CBA-马布里准三双北京击败吉林两连胜
  • 娱乐刘烨开通新浪微博 混血儿子萌照做头像
  • 财经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明年2月25日下调
  • 科技魅族发布MX2:售价2499元起 12月上市
  • 博客2012年博客盘点 金庸主人公多数没父亲
  • 读书文史观天下:2012是“世界末日”吗
  • 教育90后女大学生为求职整形 国考题答案
  • 育儿上海3-6岁发展调研:女孩全线领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