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人社局:医保中断后接续总年限不清零

2012年12月01日02:46  京华时报

  医保中断后接续总年限不清零

  本报讯 (记者赵鹏)昨天,市人社局回答关于医保热点问题时表示,本市不存在医保接续后以前缴费清零的问题,而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也不存在所谓“互相排斥”的问题。

  有市民问,听说养老和医疗保险中断一段时间后接续,以前的缴费年限会清零。市人社局表示,外埠户口人员,在本市无工作单位期间,个人不能缴纳本市各项社会保险费。待在本市重新就业后,新单位应在招用之日起为您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费年限前后累加计算,未缴费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但之前的缴费年限不会清零。在本市无工作单位期间的保险也不能办理补缴手续。

  如果属于本市城镇户口人员,在本市无工作单位期间,可以在区县人才中心或职介中心办理个人委托存档手续,并同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缴费年限前后累加计算,未缴费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但之前的缴费年限不会清零。

  此外,如果属于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60天内未按相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缴费的,自缴费之月起6个月后发生的门急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才能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的标准予以支付。

  如人员在本市企业间流动,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由原单位做社保减员手续,新单位做社保增员手续。

  同时,在新旧单位的社保关系可以接续,缴费年限也累加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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