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合肥12月1日电 (记者 王圣志)记者从安徽省灵璧县检察院获悉,萧县交警大队原队长李华在工程承包、交通事故处理等方面收受贿赂90余万元,最近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李华受贿一案,由宿州市检察院指定灵璧县检察院管辖,提起公诉。据检察机关指控,2008年11月份,萧县工程建设公司的黄某借用宿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中标了萧县交警大队车管所办公楼工程。为了签订施工合同,同年12月的一天晚上,黄某到李华家送给其20万元现金。后来为了工程款结算和感谢李华给其追加附加工程,黄某又先后四次共计送给李华40万元现金。
2006年下半年,邵某承包了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下属的金安驾校分校,后又注册成立了鑫安车检中心,并自己办起了金辰驾校。邵某的金辰驾校和鑫安车检中心均租用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土地,为了得到李华的关照,邵某逢年过节分多次共送给李华2.4万元现金。此后,李华还先后两次以借为名从邵某共索取15万元现金。
李华自担任萧县交警大队大队长以来,逢年过节收受该交警大队多名工作人员礼金。此外,李华还在协警聘用以及日常办案工作中的车辆放行、事故处理等方面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从中收受贿赂。
一审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定,被告人李华在任萧县交警大队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索取、收受他人贿赂90余万元和购物卡3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李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全部退赃,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原标题:安徽萧县交警大队原队长受贿近百万元一审被判刑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