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还原事发当时情景 检方建议量刑3至5年
今年6月29日凌晨4时许,广深沿江高速公路南岗段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一辆中型货车追尾一辆装满54.22吨溶剂油的油罐车,造成溶剂油泄漏后遇火源引发爆炸,并引燃该路段以及桥底设施着火,殃及货柜堆场及周边建筑,致使20人死亡,16人重伤,6人轻伤。
昨日下午,涉案两名肇事司机在黄埔区法院过堂受审。
文/记者章程 实习生陈立 通讯员黄华妍
事发:前方油罐车司机违规停车 后方货车司机未刹车追尾
昨日下午3时左右,两名肇事司机在法警的押解下依次进入黄埔区法院第六法庭,走在前面身着黄色囚服的被告人,系案发时驾驶中型货车的司机刘某东,他个头矮小,体形瘦弱。而走在其后身材高大的被告人,系案发时驾驶油罐车的司机周某海。
随后,在检方讯问下,两名肇事司机还原了事发当时的情景……
今年6月28日下午4时许,刘某东驾驶一辆中型货车前往某地煤场装运煤炭,直到案发时连续驾驶12小时的他,中途却一直没有休息。次日凌晨3点以后,刘某东在途经北二环和东二环高速公路收费站时,看见一辆油罐车从他旁边穿过,然后行驶在第三车道。
但是经过隧道后,刘某东声称就看不到那辆车了,直到他进入广深沿江高速公路后,那辆车又进入了他的视线内,并且就行驶在他行驶的第二车道前方。这时,刘某东以每小时60公里的速度跟着前面的油罐车继续行驶。刘某东说,大约行驶了1公里时,事故就发生了。
“当时自己被吓呆了!完全忘记踩刹车,只是转了下方向盘,就朝着油罐车尾部撞了上去。”刘某东回忆,当时沿广深高速公路由北往南行驶至南行5.3公里路段时,就看见油罐车突然停在了中心护栏的南侧第三车道。
撞车后,刘某东也一度失去知觉,清醒后,自己从车里爬出来,过了一会,救护车来了就把他架走了。刘某东说,事故发生后自己还是有意识的,能感觉到痛,直到救护车来了,一抬动他,他就陷入昏迷了,在医院醒来后已经是案发次日的下午。
“为什么前方油罐车会突然停在高速公路上?”案发后,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刘某东。昨日庭审中,油罐车司机周某海当庭解开了这个疑惑。
“当时临时停车只为卸下朋友的哥哥。”周某海回忆说,案发当日,他和押运员肖某彬(另案处理)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着搭载54.22吨溶剂油的重型罐式半挂车,彼时,车上还有肖某彬的哥哥。周某海说,当日凌晨4时许,车辆行驶到广深高速公路某入口不远处,肖某彬的哥哥要下车步行回家, 他就减速并把车停在了中心护栏第三车道与应急停车道之间。
周某海说,当时自己的车停了大概1分19秒,就被后面车追尾了。听到车后有油喷溅出来的声音,周某海赶紧下车在事发路段拦车,并且用手机拨打110及119。20分钟后,警察和消防车来到现场。周某海供述,他看见消防车对油罐车喷水及泡沫,但是燃油还是继续泄漏出来。
当问道周某海桥下的情况,他说看不见桥下的情况,只知道过了大概1小时后,桥下起火,火势跟着漏出的油路一直烧上桥来,并且把油罐车烧着。这时,消防队员马上大叫,喊大家赶紧撤离现场。后来,周某海就被带到了交警大队。
庭审焦点:主要责任由谁承担?
昨日庭审中,检方出示由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制作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依据认定书,被告人刘某东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在驾车时未能充分注意路面情况,忽视行车安全,其过错行为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被告人周某海的过错行为则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起次要原因,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对此,刘某东辩护律师表示异议,申请重新进行鉴定,辩称刘某东承担次要责任,最多也是和另一被告人周某海承担同等责任。因为周某海装载的危险化学物品对运输安全有着更高要求,但事故发生时,周某海却超载运输20余吨溶剂油,并在高速公路上违章停车卸客,故周某海应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交警认定合法合理”,检方当庭表明,一般情况下,车辆发生追尾事故,后面车辆承担全部责任。本案中,交警在认定事故责任时,已经考虑到被告人周某海违章停车存在的过错,故才区分主次要责任。
是否应适用缓刑?
面对检方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两肇事司机均表示没有意见。量刑上,检方建议量刑幅度在3至5年,对此,两肇事司机的辩护律师均表示异议,认为量刑应该在3年以下,适用缓刑。
检方提出,被告人周某海作为具备运输危险物品资质的专业人员,应当知道危险货物运输对公共安全存在的危险,也应当知道在高速公路上违章卸客可能存在的危险,但因为周某海的疏忽大意,轻信短暂停车的情况下不会发生交通事故,故主观上存在过错。量刑上,考虑到周某海造成本次事故的后果特别严重,但其主动拨打110报警归案,构成自首,认罪和悔过态度较好,故建议量刑在3年以上,5年以下。
对此,周某海辩护人表示异议,请求3年以下量刑,并且适用缓刑。强调本次事故如果桥底没有临时搭建的木板房,即使发生爆炸,也不会造成人员伤亡。故本案在逻辑上,属于一果多因,在结果上应该承担的责任是多面的。
而对于被告人刘某东,检方认为,依据交警部门认定,刘某东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故民事赔偿方面,刘某东承担70%以上经济损失,共计赔偿额96万余元,但刘某东一方赔偿能力范围仅限于20万元。依据最高法相关规定,刘某东无力赔偿数额超过50万元,故应认定符合交通肇事中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但考虑其归案后,能积极主动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故建议量刑在3年以上,5年以下。
刘某东辩护人对检方提出的“情节特别恶劣”表示异议,认为刘某东应承担次要责任,并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且适用缓刑。
“我也很痛苦!没想到会发生这么严重的后果!”最后陈述阶段,两名肇事司机均都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忏悔。刘某东强调自己也在本次事故中受了重伤,周某海称案发后自己在现场一直尽着最大努力减少事故损失,希望法官能从轻处罚。
据悉,本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两路政队长被控玩忽职守受审
昨日下午, 6·29油罐车爆炸案两肇事司机在黄埔区法院第六法庭过堂受审,与此同时,因该案被控涉嫌玩忽职守罪的两名路政大队队长,也在黄埔区法院第四法庭受审。
文/记者章程 实习生邱妍 通讯员黄华妍
两队长未及时履职
督促拆除非法构筑物
据检方指控,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被告人李某青以及被告人袁某宏,分别担任沿江高速路政大队一中队中队长、广深沿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路政大队副大队长期间,在日常巡查、执法过程中,明知广深沿江高速夏港出口路段高架桥下公路用地范围内存在大量的非法搭建物、堆积物和构筑物,却疏于监管,严重失职,在对非法堆积物清理过程中,既未发函告知业主,要求其限期内自行拆除非法搭建物和构筑物,又未要求黄埔区城管部门协助强拆非法搭建物和构筑物;也未按规定将在巡查、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告知广州市交通委员会综合行政执法局,甚至在指定回复有关部门的整改措施时,仍未将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列入整改范围,导致非法搭建物和构筑物长期存在。
由于两名被告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措施不当,执法不力,以致在今年6月29日凌晨,该范围内的非法搭建物和堆积物因溶剂油泄漏引发爆燃起火,造成严重后果。
今年8月16日,两名被告人到黄埔检察院投案自首。
失职行为与事故路段
违章物未拆是否有因果关系
昨日庭上,两被告人对检方指控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但辩护人均认为被告人的失职行为与事故发生区域的违建物没有被拆除不存在因果关系。
对此,公诉机关反驳称,两被告人身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代办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
量刑上,两名辩护律师均建议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作为准刑,并处以缓刑。但公诉机关建议法庭以3至7年有期徒刑作为两人量刑基准刑,考虑到自首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