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记者日前获悉,最高检和最高法目前正在研究和制定渎职罪司法解释,以堵住在渎职罪定罪量刑中可能存在的诸多漏洞,从严打击渎职犯罪。
渎职与贪污贿赂是最常见的腐败犯罪。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今年“两会”期间表示,2011年,中国审结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2 .7万件,判处罪犯2 .9万人。十八大报告也将反腐是否成功提到会否亡党亡国的高度。
有迹象显示,最高检已在提高打击渎职犯罪的力度。据新华社报道,最高检日前下发通知,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及时审查和处理涉嫌渎职侵权违法犯罪案件线索,绝不允许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法干预渎职侵权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坚决抵制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
但现行对渎职犯罪定罪和量刑的有关的法律规定存在一定漏洞。渎职犯罪中,最常见的两种犯罪——— 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 立案标准不同且极易混淆,有人钻其中的“空子”以逃脱打击;官员违规批地,因需“徇私舞弊情节”才能定罪,也经常因“徇私舞弊情节”无法查实而脱责;部分渎职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要从检察院立案时起算,检察院立案时却常常发现相关经济损失已弥补,而无法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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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洞:利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立案标准不同脱责
解决方案:统一两罪立案标准
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是最常见的渎职犯罪行为。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玲用“犹如一对孪生兄弟”来形容这两类极易混淆的犯罪行为。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罪,则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追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刘玲介绍,滥用职权是主观故意犯罪,对证据的要求比玩忽职守罪要高,司法机关也不易把握。加上目前最高检对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不同(分别是造成20万元和30万元经济损失),容易让危害较大的滥用职权罪逃脱打击。
刘玲介绍,这两个罪名不仅仅是容易混淆的问题,有些时候,不同的立案标准,直接是罪与非罪的问题。
现实生活中有这样的案例。一被告人因滥用职权造成25万元经济损失,被检察院立案侦查。法院审理时,律师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是玩忽职守,且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不足30万,应当无罪。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相关负责人表示,新的司法解释将把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立案标准统一起来,“两罪的立案标准统一,确实是考虑到实践中划分的复杂性,现有标准也不容易让滥用职权罪的被告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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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洞二:是否徇私舞弊,可做文章多
解决方案:无徇私舞弊情节的,按普通渎职犯罪立案处理
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之外的其他渎职犯罪,多要求有徇私舞弊的情节。虽然多数有“徇私舞弊情节”的渎职犯罪的量刑比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要重,但“徇私舞弊情节”并不容易认定,也常被利用脱责。
比如一些地方领导为了发展经济,造成土地毁损等损失。客观上造成了损失,但主观上并没有或不容易查清是否存在“徇私舞弊情节”。这种情况下,相当多的官员因此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
南都记者了解到,新的司法解释,拟将不符合徇私舞弊情节的渎职行为,直接按普通渎职犯罪立案处理。值得一提的是,在违规批地的渎职犯罪问题上,新的司法解释拟明确规定无论是否存在主观上的“徇私舞弊情节”,都可适用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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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洞三:渎职犯罪危害如何算有争议
解决方案:延长渎职犯罪的追诉时效
渎职犯罪之所以成为反腐败的主要打击对象,是因为渎职背后往往有利益交换。北京华策律师事务所主任温新明对南都记者介绍,渎职与贪污受贿往往是对“孪生兄弟”,大部分渎职案件都可以说是“醉翁之意不在酒”,挖国家墙脚、落个人腰包。
渎职犯罪行为的千差万别,要求新的司法解释对危害测算相关标准进行修改和明确。
比如,目前对滥用职权罪的量刑标准主要是造成人员死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等。但很多情况,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不能直接换算成经济损失,比如土地毁损,不同的地方地价不同。同时,实践中渎职案件经济损失的计算时间点问题也不易把握。两高将计算时间确定为渎职或相关犯罪的立案时间,但地方检察院对渎职犯罪立案时,常常是经济损失已经追回,这时候对是否应该追诉往往意见不一。
南都记者了解到,新的司机解释拟延长渎职犯罪的追诉时效,将公安机关或纪检机关对渎职犯罪的立案作为经济损失计算的时间点。
采写:南都记者王殿学 实习生潘灿 袁泓
统筹:南都记者 杨章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