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济南12月16日电(记者魏圣曜) 记者日前从山东省公安厅获悉,《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将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一规定将“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划分为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车辆所属单位主体责任,明确辖区内发生多人死亡交通事故时,地方政府应作出检查。
《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明确了道路交通事故检讨制度。对辖区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检查;辖区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者连续发生多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作出检查。
规定还细化了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的情形,包括违法审批、整改不力、未及时上报、处置不当致后果扩大以及其他不履行规定职责或者失职、渎职等5种情形。有上述情形之一,将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对承修有交通肇事逃逸嫌疑的车辆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机动车修理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数据显示,2011年,山东共接报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13375起,死亡3974人,道路交通事故起数占安全生产事故总数的76.2%,死亡人数占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的比率高达89.9%。
(原标题:山东新规:发生多人死亡交通事故政府应作出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