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规定快递企业不得泄露用户信息

2012年12月23日15:49  新华网

  新华网石家庄12月23日电 (记者 王昆)记者从河北省政府获悉,河北省出台《河北省邮政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快递企业不得将用户信息提供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

  《河北省邮政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指出,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保护用户的信息安全和通信秘密,确保所掌握的用户使用邮政服务、快递服务的信息不被窃取、泄露。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外,未经法律明确授权或者用户书面同意,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将用户使用邮政服务、快递服务的信息提供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未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安排具备专门技术和技能的人员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查的;未依照规定要求用户提供并核对有关书面凭证或者要求用户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未按规定妥善处置禁寄物品的;未按邮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建立完善专项安保工作制度的。

(原标题:河北:快递企业不得泄露用户信息)

(编辑:SN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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