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拟限制证券监管机构人员离职后任职

2012年12月24日09:54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北京12月24日电 (记者 郭金超 余湛奕)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4日继续审议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草案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离职后的任职作出限制。

  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此前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安民说,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建议增加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被监管机构中任职。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等共同研究认为,公务员法已规定公务员在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被监管的单位中任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遵守公务员法的上述规定。

  因此草案对此作出衔接性规定,指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或者离职后在公务员法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在被监管的机构中担任职务。

  修订草案二审稿对公募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条件作了规定,要求基金管理公司主要发起股东应当是注册资本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金融机构。三审稿适当放宽对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的条件要求。

  孙安民说,有的地方和部门提出,为了适应基金业发展的需要,发挥基金管理专业机构和专家的作用,建议适当放宽对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的条件要求。

  因此,修订草案三审稿将对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注册资本的要求修改为“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

  草案还对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范围进行明确,规定此类投资可包括: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完)

(原标题:中国拟限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离职后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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