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12月24日电 (记者 郭金超 余湛奕)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第二次审议旅游法草案,草案进一步充实旅游者权益保护的内容,如增加旅游客运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等,草案还细化了有关景区流量控制的规定。
今年8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旅游法草案,针对旅游市场秩序混乱和旅游者维权困难等问题从四方面进行了规范。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彦林说,一些常委委员、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建议,应进一步充实旅游者保护的内容,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完善以下规定:
一是增加规定旅游者具有对旅游产品和服务的自主选择权与知情权,旅行社应向旅游者详细说明旅游合同中的行程安排等重要事项。二是规定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在旅游活动中依法享受便利和优惠;三是增加规定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所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四是增加旅游客运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
因而,草案二审稿作出相应修改。如第九条中一项指出,“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五十二条规定:“专门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的经营者应当遵守道路客运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
草案二审稿还对旅游的定义与景区的界定进行了明确。草案初审稿对旅游的定义包含探亲访友、参加会议及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等。胡彦林说,一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就此提出上述活动不应属于旅游活动,同时将参加会议等公务活动定义为旅游还容易造成公款旅游的误解,建议进行修改。
关于景区的界定,草案删去了“以营利为目的”的内容。胡彦林指出,有的常委会委员和一些地方提出,只要是供游客参观、游览的场所都应受到本法调整,实践中一般也不以是否营利对景区作出区分。因此,草案将“景区”明确为:“景区,是指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服务、有明确的管理界限的场所或者区域。”
为保护旅游资源、改善旅游环境,草案还细化有关景区流量控制的规定。草案增加规定指出: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
另外,一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建议,为适应人民群众对精神文化生活日益增长的需要,应明确规定公益性文化场馆等应逐步减免门票。
胡彦林说,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依法需要保护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完)
(原标题:旅游法草案二审 进一步加大和完善旅游者权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