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称劳教陷不合法窘境 学者吁公布改革路线图

2012年12月26日06:49  东方早报

  【劳教改革】

  法学界认为,法律意义上的劳教制度始于1957年。2009年,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正式将违法闹访者列入劳教对象。今年8月2日,湖南永州幼女被强暴案受害人母亲唐慧,被湖南永州市劳教委决定劳教一年半,引发对劳教制度存废的罕见大讨论。新华社、人民日报等央媒严词质问:“欺负完女儿,欺负母亲,你怎能这样对待你的人民?”昨日,唐慧到最高法,就其女被强暴案主犯死刑复核陈述意见。

  早报记者 鲍志恒

  2012年,劳教制度存废争议达到沸点,改革现行劳教制度形成社会共识。

  10月9日,国新办发表了中国司法改革白皮书。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姜伟称,劳教制度为维护中国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劳教制度的一些规定和认定程序存在问题,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具体的改革方案。

  不过,劳教改革的路径与方向仍不明朗,多个城市关起门来进行的改革试点也令外界难窥端倪。学者呼吁立法机构应开门立法,尽快公布劳教改革时间表、路线图。

  法理缺陷

  劳教已陷不合法窘境

  “是否可以以违宪审查的方式宣布废除劳教,而不是通过国务院行政命令的方式?这样制度变革的意义可能会更大。”

  10月18日,北京一场“劳教制度的问题与对策”的论坛上,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呼吁启动违宪审查,终结“弊大于利”的现行劳教制度。姜明安的这一发言,获得了与会多位学者的认同。11月21日,《人民日报》评论也指出,劳教已陷入不合法的窘境。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而现行劳教制度则规定,公安机关不经任何司法审判程序,即可决定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最高达4年之久,直接违反宪法的上述规定。

  劳教制度由何而来?法学界认为,中国的劳教制度最初由苏联引进,是在上个世纪50年代“肃反”运动中逐步建立起来的,而法律意义上的劳教制度始于1957年。

  1957年8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两天后,国务院公布了这一决定。该决定的初衷是为了管理“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力的人”,针对的对象为“不够逮捕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合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会增加失业的”人员。

  1979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确立了劳动教养委员会制度。这一规定还明确,劳教制度可限制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长达1至3年,必要时可延长1年。

  1982年,劳教范围从城市扩大到农村,并将劳教对象限制为“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及“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等六种人。2005年9月13日,公安部将赌博、淫秽物品相关行为纳入劳教调整范围。2009年,中央政法委正式将违法闹访者列入劳教对象。

  学界认为,从最初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出台,到后来公安部自行制定发布相关规定,劳教制度的演变实际成为公安机关“自我授权”的过程。

  执行倒退

  劳教执行变成强制劳动

  2012年下半年以来,北京律师浦志强频繁前往重庆。他代理了众多“因言获罪”的重庆劳教案。他发现,公安机关虽然制定了一系列劳教审批程序,看似严格、规范,但在他所接触的案件中,这些程序形同虚设,“劳教审批程序中有一道聆询程序,但我所接触到的所有案件中,所有人无一例外都说聆询没有用。”

  在劳教执行方面,劳教所由国家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司法部研究室主任王公义介绍说,司法部的要求很明确:劳教对象不是犯人,不能将他们当做犯人管理。应当像“医生对待病人,老师对待学生,家长对待孩子一样”对待劳教人员。

  但现实中,劳教制度广受批评的另一原因是,劳教执行已经蜕变成强制劳动,劳教的管理与监狱中的劳动改造无异。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刑法室主任刘仁文介绍,劳教制度的最初设计,性质上与劳改有根本区别,执行方式上也有很大不同。如,劳教是有劳动报酬的,劳教人员可以放假,没有武警站岗,管理开放、宽松。“但现在,在剥夺人身自由的严厉程度上,劳教与劳改没有区别,劳教就是‘二劳改’,一个人被送去劳教,老百姓就以为是去坐牢了,没有人分得清这个性质的区别。” 刘仁文说。

  法学家认为,劳教的执行实际上在倒退。在害怕被追责的心理下,劳教所基本不敢尝试开放化管理,唯有像监狱一样严防死守。

  功能异化

  劳教成一些人报复工具

  “我才跪了30秒,却要被劳教一年。”2011年夏天,长沙被拆迁户周建跃等人,因在北京天安门向国旗下跪,被送进了劳教所。

  近年来,在闹访者被列为劳教对象后,类似周建跃的上访者被劳教的案例屡见不鲜:湖南永州遭强暴的幼女的母亲唐慧,因不满司法不公“闹访”,被劳教;兰州农民赵梅福因进京看望儿子后去了国家信访局登记,还被接回劳教所继续执行两年前突然中断的劳教……

  全国人大代表、律师迟夙生认为,劳教制度的改革迫在眉睫,近年来,一些地方将劳动教养作为掩盖社会矛盾、堵塞群众呼声的有效方式频繁使用,遇到长期上访户,让公安机关盖上掌握在自己手里的劳教委的公章,马上就送劳教所。《人民日报》11月21日的评论也指出,劳教的审批权属于公安机关,在机制上缺乏应有监督,在实践操作中弹性十足,往往成为一些地方开设的“法律小灶”,甚至成为一些人打击报复的工具。

  2009年,深圳发布《关于依法处理非正常上访行为的通知》,规定对多次非正常上访行为人,除予以拘留、追究刑责等,符合劳教条件的,将予以劳教。

  今年5月30日,河南省南阳市召开全市领导干部会议,会上明确提出,对重复非正常上访的人员,“该劳教的必须劳教。”

  近年来,还有某些地方政府公开宣称,要对上访者“一次训诫、两次拘留、三次劳教”。

  据王公义透露,目前,全国被劳教人员共约6万人(另有戒毒人员20多万),绝大多数劳教时间为半年至一年。自劳教制度实施以来,被劳教人数最多时达到30余万人。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指出,劳教制度的演变,使劳教对象从四类扩大到六类、八类、十类。“劳教范围急剧扩大,劳教成了一个大箩筐,什么都可以往里面装”。

  封闭试点

  四城试点1年举措成谜

  改革劳教制度的呼声由来已久。2003年,广州“孙志刚事件”直接导致收容遣送制度被废止,促使众多全国人大代表决心改革影响更大的劳教制度。2005年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用以取代劳教制度的《违法行为矫治法》被列入当年的立法计划。但由于公安部门强烈反对将劳教决定权移交法院,该计划被搁置。

  2010年3月,《违法行为矫治法》再度被列入立法计划,但仍未能如期提交人大会议讨论。

  2011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了《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决定在南京、兰州、济南、郑州等四个城市试点劳教改革。根据方案,试点城市成立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委员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不过,迄今为止,上述四个城市的试点方案均未公布,试点改革的方向和举措成谜,令外界难窥端倪。作为司法部研究室主任的王公义仅表示,此次试点针对的是审批环节,司法部没有参与。

  据《潇湘晨报》报道,各试点城市改革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办公地点仍设在公安局,由公安局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由于主导权仍牢牢掌握在公安机关手中,试点被广泛质疑“缺乏实质意义”。

  改革路径

  开门立法、公布路线图

  2012年10月9日,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姜伟公开表示,劳教制度的一些规定和认定程序存在问题,改革劳教制度已形成社会共识。不过,在法律界,依然存在彻底废除劳教制度和立法修改现行劳教制度两种声音。

  “主废派”认为,劳教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司法外的社会控制手段,被行政权用来单方面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是公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必须彻底废除,才能彰显“依法治国”的决心。此外,现行刑事处罚制度本身已经包含管制、拘役等轻微处罚,《治安处罚法》也可以惩处轻微违法行为,劳教制度没有单独存在的必要。

  “改革派”则认为,由于未成年犯罪等问题的客观存在,完全废除劳教制度在实践中并不现实,应当以“违法行为矫治法”或“保安处分”的名义,将劳教制度从名称到具体操作等各个方面,进行全面革新。其中,最根本的改革方向是,将其决定程序纳入司法轨道,改变由公安机关单独决定的现状。

  王公义主张,由全国人大通过《违法行为矫治法》,将教育矫治时间缩至半年以内,同时在法院设立轻罪法庭,以独任法官一审判决的简易方式,专门处理劳教案件。

  姜明安认为,应通过法律途径重新明确劳教的标准、条件和范围,明确劳教决定的法律程序,完善劳教对象的救济途径。

  刘仁文也强调,所有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必须司法化。在劳教管理上,他主张根据不同劳教对象,采取不同的制度设计。目前的条件下,可首先撤销地市级劳教所,只保留省级劳教所。

  2012年终,多位学者冀望于明年“两会”后,劳教改革的路径与方向渐次明朗。有学者呼吁立法机构应开门立法,尽快公布劳教改革的时间表、路线图。

  典型案例

  湖南唐慧被劳教案

  调查四月仍无结论

  2012年8月2日,湖南永州幼女被强暴案受害人乐乐(化名)的母亲唐慧,被湖南永州市劳教委决定劳教一年半,引发轩然大波。

  2006年10月1日,唐慧11岁的女儿乐乐遭诱骗强奸,并在随后的3个月内,被逼“接客”100多次。该案历时5年半,两度重审,于2012年6月5日,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主要被告秦星、周军辉被判死刑,另有5名被告分获无期和有期徒刑。

  不过,在该案侦查、起诉、审判期间,湖南政法机关涉嫌多次严重渎职。因此,唐慧认为民警及地方政府故意包庇犯罪嫌疑人及渎职人员,多次到永州市、湖南省党政及司法机关上访。

  永州市劳教委则认为,唐慧为达到“判处7名被告死刑”的目的,多次“闹访”,“严重干扰了单位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对其劳教一年六个月的决定于法有据。唐慧被劳教后,其律师甘元春、胡益华通过网络吁请社会声援,迅速引发舆论震动。

  2012年8月6日,湖南省政法委宣布成立调查组。8月10日,湖南省劳教委以“鉴于唐慧的女儿尚未成年且身心受到严重伤害,需要特殊监护等情况,对唐慧依法进行训诫、教育更为适宜”为由,撤消了对唐慧的劳教决定。然而,随着唐慧被劳教案告一段落,舆论趋于沉寂,湖南省政法委的公开宣示和承诺,迄今仍未兑现。

  11月5日,唐慧正式向永州市劳教委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国家赔偿。

  12月25日,唐慧到最高法,就案件主犯死刑复核陈述意见。

(原标题:学者吁公布劳教改革路线图四城试点一年瞄准审批环节)

(编辑:SN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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