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

2012年12月27日17:01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2月27日电 (记者廖翊) 记者从中国政府网站获悉,针对近年来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国务院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意见要求各有关部门严格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确保文物安全。

  意见强调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不得擅自拆除、迁移;对于历史文化街区、村镇,要逐步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不得擅自拆除;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不得擅自在原址重建、复建;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依法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管理,不得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作为企业的下属机构或交由企业管理;国有其他文物要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严格管理,不得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也不得抵押或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意见还对严格履行涉及文物的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审批、合理确定文物景区游客承载标准、加大对文物保护的投入、加强文物旅游的指导和监管、切实落实文物保护责任等提出具体要求。

(原标题:国务院强调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编辑:SN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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