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两大新诉讼法实施·民诉)“公益诉讼”入法迈出制度“破冰之旅”
新华网北京12月30日电(记者陈菲、杨维汉) 近年来,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公益诉讼越来越多地受到人们关注。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首次将公益诉讼制度写入法律。
修改后的法律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少立法者、司法者、法学专家和环保人士认为,这一条款的增设具有宣示意义,为我国公益诉讼打开了一扇大门,使我国公益诉讼制度迈出跨越性一步。
以往,在污染环境和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发生时,往往采用一对一的诉讼模式,每个受害者也只能自己提起诉讼。受害者可能无力搜集证据,可能没有时间起诉,可能请不起律师,也可能因为受损数量小而放弃诉讼。
至于哪些组织适宜提起公益诉讼,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意见报告中指出,可以在制订相关法律时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还可以在司法实践中逐步探索。
据了解,目前,有的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已规定了提出这类诉讼的机关。比如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破坏海洋环境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正在修改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在研究,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哪些涉及保护消费者的组织有权提起或适宜提起公益诉讼。
(原标题:聚焦新民诉法:"公益诉讼"入法迈出制度"破冰之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