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严禁地方政府吸收公众资金违规集资

2013年01月01日02:39  新京报

  新京报讯 (记者蒋彦鑫) 财政部等4部委昨日发布通知,地方政府不得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同时,要加强对融资平台管理,严禁违法进行担保承诺等行为。

  禁“吸储”建公益项目

  近期,有些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有抬头之势,如违规采用集资、回购等方式举债建设公益性项目,违规向融资平台公司注资或提供担保,通过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违规举借政府性债务等。

  财政部要求,严禁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违规集资。未经监管部门依法批准,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得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进行公益性项目建设,不得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其他个人进行摊派集资或组织购买理财、信托产品,不得公开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参与融资平台公司项目融资。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得以委托单位建设并承担逐年回购责任等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

  公益资产禁入融资公司

  地方政府对融资平台公司注资必须合法合规,不得将政府办公楼、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地方政府将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必须经过法定的出让或划拨程序。地方各级政府不得将储备土地作为资产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

  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行为

  此外,地方各级政府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土地储备机构管理和土地融资行为,不得授权融资平台公司承担土地储备职能和进行土地储备融资,不得将土地储备贷款用于城市建设以及其他与土地储备业务无关的项目。符合条件的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共租赁住房、公路等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向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借款,不得通过金融机构中的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保险公司等直接或间接融资。

  通知还坚决制止了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并提出要对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融资平台公司违法违规融资或担保承诺行为进行清理整改。对限期不改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原标题:地方政府禁吸收公众资金违规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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