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月6日电 中南铁路吕梁山隧道发生致十余人死伤的爆炸事故刚被认定为严重瞒报责任事故,山西省长治市天脊煤化工集团再次涉嫌迟报而招致社会激烈批评。如此瞒报、迟报事件接连发生,引人深思。
长治市这起苯胺泄漏事故发生五天后才上报至省政府。尽管当地在事故发生后采取了封堵、拦截措施,但仍有约8.7吨苯胺泄漏至浊漳河内,山西境内河道长约80公里受到影响,平顺县和潞城市28个村、2万多人受到波及,下游的河北邯郸市大面积停水,引起当地不少市民抢水储水。
人们有理由相信,如果事故发生后及时上报,更高层级的党委政府就能及时调集资源,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处理,减轻事故损失。由于瞒报、迟报,错过事故的最佳处置时机,导致事态扩大,影响到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样严重的是,一些事件还可能因为瞒报、迟报而使调查取证更加困难,使受害群众的利益得不到保障,正义难以伸张,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国务院2007年就发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明确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对事故现场责任人向本单位负责人、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时间限度,作出了严格规定。监察部等七部门2007年还联合发出关于严肃查处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的通知。瞒报、迟报仍不时发生,无疑是对国家法令的公然违背、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极大漠视。
在“人人都是编辑记者”的信息时代,任何一起事故发生后都不可能瞒得住、骗得过。试图抱着侥幸心理,企图一拖再拖之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无异于掩耳盗铃。加大对瞒报、迟报事件的查处,才能给受害群众和社会公众一个交代,引起更多地方的警醒和重视。
(原标题:新华时评:事故瞒报迟报就是对人民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