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记者 黄志强 实习生 徐文娟
2012年12月31日早7时40分,长治苯胺泄漏事故发生,山西省环保厅1月5日才获知消息,中间间隔了5天时间。新华社文章昨日称,此举已“涉嫌迟报”。本该2小时内报告,到底是什么原因拖延了5天?
昨日下午,早报记者致电长治市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等多个部门,工作人员均表示对此不知情。截至昨晚记者发稿时,当地宣传部门仍未对此作出回应。
长治市新闻中心办公室主任王一平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则表示,“并未迟报事故”,都是按照相关规定作出的处理。
当地称未出市界不必报
国务院2007年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明确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对事故现场责任人向本单位负责人、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时间限度,作出了严格规定。
据2012年3月山西通过的《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较大以上和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报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两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
但山西苯胺泄漏事故,还是“迟到”5天后才被公之于众。对于民众关心的为何事隔5天通报,长治市新闻中心办公室主任王一平昨日表示,并未迟报事故,都是按照相关规定作出的处理。
王一平说,“我们都是按照规定程序报的,并不是晚报五天。发生了污染以后,只要污染不出长治的边界好像就不用往省里报,自己处理就行,一出边界了这才需要报,再详细的我也不是很清楚。”
数天内第二起瞒报迟报
值得注意的是,这已是山西省数天内发生的第二起瞒报迟报事故。去年12月25日,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南吕梁山隧道发生爆炸事故,造成8人死亡、5人受伤。经事后认定,这是一起被严重瞒报的责任事故。
今年1月3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昨日就山西临汾隧道爆炸等4起事故发出通报,要求加大对瞒报事故行为的查处、打击和惩治力度,从严从重处罚瞒报事故的单位和人员,以儆效尤。
就在此期间,长治苯胺泄漏事故再次涉嫌迟报,这也严重影响了事故的善后处理。山西省环保厅副厅长刘大山表示,虽然苯胺泄漏事故发生在山西,但污染物流进河水,涉及到水库,已经对下游的河北造成威胁。目前山西、河北两省采取联动应急措施。
据新华社中国网事报道,邯郸市政府一位负责人昨晚表示,山西方面是否负有污染迟报责任,邯郸方面不方便表态,“但我们得到通知的时间确实有点晚,这给应急处置带来很大不便。我们已建议环保部尽快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事故原因及责任。
舆论呼吁加大查处力度
对长治苯胺泄漏事故,新华社昨日评论指出,“瞒报、迟报仍不时发生,无疑是对国家法令的公然违背、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极大漠视。”并要求加大对瞒报、迟报事件的查处。
安监总局发言人曾表示,很多重大事故背后都存在腐败、失职渎职、官商勾结、“保护伞”等问题。也有评论认为,地方政府的瞒报,一是遮蔽自己的失职;二是为了地方的GDP;其三则可能是为掩饰背后的腐败。
针对突发事件的瞒报现象,《人民日报》曾评论指出,如果说发生事故确是“成因复杂”,甚至有“意想不到”的情况,但之后采取瞒报,则完全是一种“人为因素”,性质当有所不同。“我们或许永远也做不到‘零事故’,但对重大事故的瞒报迟报行为绝不能留下容忍空间。”
还有网友表示:“事故瞒报的现象不时发生,说明相关法规的惩罚力度、威慑力远远不够,或者变成了一纸空文,因此有必要重新审视这些法规的可操作性及实效究竟如何,并及时堵塞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