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河南1月7日电(通讯员汪海 甘东超 张铮 )1月7日记者获悉,在河南省光山县文殊乡陈棚村完全小学门口及学校内持刀砍伤23名学生的犯罪嫌疑人闵拥军已于6日被鉴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2012年12月16日,光山县检察院以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闵拥军予以批准逮捕,并要求公安机关对其有无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司法鉴定。光山县公安局遂委托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对闵拥军进行精神病鉴定。期间,光山县检察院公诉科派员提前介入,就嫌疑人精神病鉴定的问题提出可行性建议,并对司法鉴定意见的合法性依法进行审查监督。
据公诉科办案人员介绍,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是属于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这类人员一般是指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对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嫌犯,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原标题:河南光山砍伤23名小学生案嫌犯被鉴定为限定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