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网络反腐泄私愤是违法的
乔新生
近来互联网揭露出来的腐败案件层出不穷。海外一些观察家认为,中共十八大召开之后,执政者有意识地通过开放网络反腐渠道,加大反腐的力度,赢得人心。但也有一些人认为,互联网暴露出来的腐败问题,可能是换届选举的后续效应。言外之意,互联网反腐带有非常浓厚的政治意味。
互联网具有匿名性的特征,人们无法从政治动机出发,对于网曝的腐败案件进行深入调查。网上的腐败信息的确有助于执政者减少查处成本。可以说,互联网在反腐过程中起到一种助推器的作用。
事实上,互联网外的举报占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案件的70%以上,在有些地方甚至高达95%以上。一些学者之所以对互联网络反腐败寄予厚望,根本原因在于不了解反腐的内在机理和工作流程。不少举报人将相关信息通过互联网披露,只是希望以此引起纪检监察机关的注意。通俗地说,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腐败案件存在“排队现象”,一些案件很难得到及时处理。如果纪检监察机关按部就班处理腐败案件,而没有看到案件背后的情绪,那么,必然会放大网络反腐的作用。
对网络反腐要持谨慎态度,根本原因在于互联网具有不可逆的扩散性。一旦网曝虚假信息,将会对当事人构成长久影响。笔者科研调查过程中,就曾经发现过一些案例。某地进行换届选举,别有用心的人通过互联网络发布一些真假莫辨的信息,引起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注意。等到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查证之后,换届选举工作已经结束。如果对网络反腐缺乏应有的警惕,没有看到其各种负面作用,那么,就很难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公民的正当利益。
当前我国互联网反腐存在以下几个问题:首先,有些举报人网上发布信息带有明显的泄私愤特征,许多信息真假难辨。一些举报人以鱼死网破的心态揭露腐败案件,并将一些无辜者卷入其中。一些网络举报案件其实也应追究举报者的法律责任。
其次,互联网举报案件往往包含普通公民的个人信息,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如果对这种现象听之任之,那么,保护公民基本民事权利的规定就会变成一纸空文。由于互联网络具有不可逆的特性,即便及时通过诉讼获得“说法”,也无法从根本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第三,网络反腐往往采取“人肉搜索”的方式,将网络技术搜索的信息和网民提供的信息整合在一起,从而形成完整的信息链,构成一种特殊的“数据库”,使公民时刻处于危险状态。笔者认为“无罪推定”的原则同样适用于互联网络,在没有证明被举报人为腐败分子的情况下,未经许可披露被举报人并造成伤害的信息是一种违法行为。
在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利用互联网的基本特性,提高公民反腐热情非常必要。但若把希望寄托于互联网,试图利用互联网营造反腐的轰动效应,最终可能失去民心。腐败是一种体制内的特殊交易行为,腐败不受法律保护,但往往得到体制的一些庇护。因此,只有建立一种开放的相互制衡的监督机制,让公众监督政府官员,并且通过不断完善反腐机制,增加非法政治交易的成本,才能从根本上消除腐败。▲(作者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