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谈无座票全价不公平:根源在于铁道部垄断

2013年01月30日02:56  法治周末

  法治周末记者 肖莎

  “你老家是哪儿的?”

  “回家的票买了吗?”

  最近,如果在饭桌上碰到一个初次见面的人,这两句问话堪称立即拉近两人关系的“必杀技”。延伸话题中势必也会包括买票之艰难、没买到座票而站在火车上被挤成“相片”的遭遇以及对铁道部的种种抱怨。

  在火车上站一路回家,是不少人都有过的经历,但是此前却很少有人在经历了站得腰酸背痛、上厕所如跋山涉水抑或蹲在厕所旁边打盹被过路行人踢醒等之后,问一句:“为什么我经历这么多,却仍要支付与有座的人同等的票价?”

  这样的问题,近日被社会公益工作者“卫庄”在微博上提了出来:“无座旅客以农民工兄弟居多,他们因为条件知识等原因,抢不到属于自己的有座票。按照市场价值规律,他们没能享受与车票价钱所匹配的服务,因此无座车票全价不合理。”

  无座车票全价是否合理,背后隐藏的问题是:中国火车票的定价机制是怎样的?无座票的定价屡遭质疑,为何一直没有改变,这样定价是否有法律依据?

  票价由哪些费用组成

  “卫庄”认为,根据市场经济规律,无座票的购买者并没有享受到应有的服务,所以无座票全价不合理。

  “我国现行铁路运价模式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而延续下来的,是一种政府定价模式。”政府价格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李文兴说。

  这也就意味着,在当下中国,不能单纯地用市场经济的理论看待火车票价格的合理性。

  法治周末记者查询资料发现,铁路运价由政府定价的法律依据主要为铁路法、价格法、《铁路客运运价规则》及《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

  如铁路法规定,国家铁路的旅客票价率和货物、包裹、行李的运价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

  由此,即便是铁道部也没有决定火车票价格的最终权利。

  不过国家发改委2002年颁布了《关于公布部分旅客列车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执行方案的通知》,允许铁路旅客票价在春运、暑运和“黄金周”期间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浮动。

  “但由于铁路的社会公益性,国家要求火车票定价的总体原则还是保本微利。”北京交通大学运输经济学专家陈佩虹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至于一张火车票的价格由哪些费用组成,《铁路客运运价规则》中有明确的规定:旅客票价包括两部分,客票部分和附加票部分,客票部分分为硬座、软座客票票价,附加票票价部分分为加快、卧铺、空调票票价。其中票价是以每人每千米的票价率(即每千米的价格,客票部分和附加票部分的票价率不同,且不同里程的票价率也不同)为基础,按照旅客旅行的距离和不同的列车设备条件,采取递远递减(车程越远,平均票价率越低)的办法确定。

  资料显示,我国当下使用的票价率为1995年制定的,至今尚未更改。

  “由于定价机制的不灵活,当下的火车票价格并不能反应铁路运营中成本的改变。”陈佩虹认为,“如果单纯从经济学的角度考虑,当下中国的火车票价格是偏低的。”

  无座票价无法律依据

  在政府定价的基础上,无座票的价格是如何制定的?

  北京交通大学运输经济学专家陈佩虹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在铁路法、《铁路客运运价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时,并未考虑到无座票一说。因此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无针对无座票价格的具体规定。

  有铁路业内人士透露,目前我国铁路旅客运输的运量与运能之间的矛盾逐年上升。尤其是春运期间,百姓有回家过年的传统,但受制于铁路运输能力的限制,旅客买票难、乘车难的问题难以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为了尽量满足旅客的运输需求,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允许硬座车厢一定比例的超员运输,即允许出售一定比例的无座票。

  但由于我国铁路运价由政府定价,在法律未做详细规定时,将无座票以硬座票全价销售是否合法?

  包括重庆律师王彦在内的不少律师认为,这么做并无法律依据。

  法治周末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此前也出现过因不满无座票全价而状告地方铁路局或铁道部的案子。

  2007年,旅客丁昌祥在北京西站购买了一张由北京西开往郑州的T79次无座火车票,车票的价格与座票相同。丁昌祥不仅认为无座票的票价无法律依据,还认为购买火车票就相当于跟火车票销售方签订了合同,依据公平原则,无座票和有座票价格相同,却并非能享受到相应服务,合同“显失公平”。据此,他起诉了北京铁路局,要求降低票价,并返还差价。但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并未支持丁昌祥的诉求,判其败诉。

  关于无座票是否有法律依据这一问题,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在判决中的观点是:由于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公布的硬座票价没有区分有座和无座的不同情况,更没有公布对无座票价格按低于有座车票价格执行的规定,且被告本身无权制定、变更票价。因此,被告按照公布的硬座票价核收无座票款的行为,属于执行政府定价及政府指导价的行为。

  而至于无座票全价是否“显失公平”,法院则认为,铁路销售部门只是按照政府定价销售火车票。且根据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自身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但被告北京铁路局并不存在这样的情况,所以不构成“显失公平”。法院在判决中还表示,双方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铁路旅客运输合同,该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

  票价问题背后的体制根源

  即便有着前述诉讼失败的案例,包括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在内的不少人依然认为,从法理上的公平交易原则和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来看,无座票就应该打折。

  刘俊海还建议铁道部能够召开一次由消费者代表、独立专家学者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就打折的必要性、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和可操作性等问题进行论证。

  由此可见,对“无座票全价不公平”的质疑和解决问题的建议并非今日才有,为何铁路系统一直未能作出相应的改进举动?

  有分析人士认为,“政府定价”一直是铁道部不愿尝试改变的“挡箭牌”。

  铁道部也在近日回应中,以其并没有对票价的定价权作为不能改变价格的理由。

  包括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周其仁在内的不少专家学者,曾呼吁改变铁路系统的定价体系,改政府定价的价格管制体系为市场定价,这样或许不仅能解决无座票票价的问题,也能改变黄牛党猖獗的现状。

  不过陈佩虹认为,铁道部当下不愿对无座票的价格系统进行改变,根源还是在于铁道部对铁路运营的行政垄断性以及铁路行业政企合一的体制。因为在政企合一的垄断现状下,铁道部既作为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政府职能,同时又以一个大型国内企业的身份向国家承包经营,全路实行统一运价。

  “作为政府部门,由于铁路行业的垄断性,铁道部的确应该保障火车票在制定过程中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保证票价公平合理;但是当铁道部作为一个企业出现时,当无座票全价销售时,依然有很多人愿意购买甚至愿意高价购买,企业也就没有动力去改变现状,去向国务院打报告要求改变当前价格。”陈佩虹分析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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