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谈大病医疗险:属基本医疗保险呼吁免税

2013年02月05日17:07  北京晚报

  “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金须缴个税。”昨日,针对纳税人的咨询,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表示,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金不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这一消息在上午引发了大量网友评论,大家普遍呼吁大病医疗保险金应免除个税。

  大病医疗保险金须纳个税

  纳税服务司昨日通过官方网站解答称,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大病医疗保险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里列举的基本保险类,由于目前未有相应的政策规定,因此不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需要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税。

  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金还需要纳税?今天上午,网友们纷纷在微博上表示不解。“我想说大病医保金就是救命钱,你做不到免费医疗,老百姓忍了,你还要打救命钱的主意。”也有网友呼吁,既然现行的制度中未涉及,说明原制定制度时存在瑕疵,就应该规范一下,而且尽量人性化。

  专家呼吁社保范畴应免税

  究竟什么是大病医疗保险金?今天上午,记者先是拨打了国税总局12366电话咨询,工作人员表示这一概念应咨询社保部门,税务部门不负责解释。

  随后,记者又咨询了中智外企服务分公司社会保险中心专家梁超。梁超告诉记者,目前社保中并没有“大病医疗保险金”这一专有概念,涉及到企业职工部分,应该叫“大额互助基金”,是归纳在基本医疗范畴之类。

  “根据规定,大额互助基金由企业和个人两部分缴纳,企业按照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1%缴纳,个人则是每月缴纳3元。”梁超告诉记者,在他看来,大病互助金也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体系范畴之类,同样应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的政策,不应该割裂开来。“具体到企业,此前从来没有哪个企业单独计提过大额互助金。”

  年金也要纳税

  与此同时,对于被视为养老“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纳税服务司在解答时表示,对于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企业年金是指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公共养老金或国家养老金制度之外,企业及其职工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性养老金制度,它的消费权利发生在退休之后。

  2004年,人社部开始推行企业年金制度,但至今收效甚微。

  企业年金免税额存争议

  “税收优惠力度不足,尤其是缺乏对个人缴费方面的税收优惠激励是最主要的原因之一。”全国政协委员、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就曾在去年提出,应先设置个人年金缴费环节的免税限额,以达到中低收入人群全额免税的激励效果。

  中国社科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则对此持不同观点。“从税收上讲,企业年金不属于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而是商业保险的补充养老险。其次,从受益面上来说,目前在中国实行了年金制度的企业仍属少数。”张斌告诉记者,一种保险是否应该给予税收优惠,必须兼顾到税负的公平性,至少从目前来看,企业年金并不是一种普遍缴纳的险种,而且相关政策已经给予企业缴纳部分一定比例的免征额度优惠,“如果说未来中国相当多的企业普遍建立了企业年金制度,那我觉得可以允许对个人缴纳部分设立一个合理的免税额度。”

  本报记者 赵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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