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称闯黄灯争议折射粗糙立法弊端

2013年02月17日09:50  法律与生活

  文/潘洪其

  修订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由于大幅度提高了违法驾驶行为的扣罚分值,这一新规被网友和司机称为“史上最严交规”。其中,“闯黄灯扣6分”的罚则更成为最大的争议点。公安部门解释说,黄灯亮时,只要机动车车身任何一部分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继续通行,不认定为闯黄灯;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要停止通行。但在实际驾驶中,司机凭肉眼感觉很难判断黄灯亮时车身是否已越过停止线——仅在新规实施头两天,各地就发生多起机动车遇黄灯急刹遭致后车追尾事故,足以说明问题的严重性。

  关于闯黄灯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在法律界、实务界以及机动车驾驶人中一直存在争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6条规定“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但“警示”是否包含“禁止”的意思规定里并没有明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但仍未规定“未越过线的禁止通行”。这次“最严交规”明确规定闯黄灯扣6分,算对闯黄灯是否违法给出了“标准答案”。不料,却未能得到广泛的认同,甫一执行就引发不小的争议,个中是非曲直大可深究。

  按照正常的理解,“黄灯表示警示”应当指在绿灯和红灯之间出现黄灯信号,旨在警示司机绿灯即将转换为红灯,可以通行状态即将转换为禁止通行状态。既然是转换,就需要一个合理的过程,也需要一个适当的时间,让司机有一个缓冲余地,以迅速而谨慎地决定是通行还是停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而没有明确“未越过线的禁止通行”,似乎暗含了“未越过线的应当停止,来不及停止的也可通行,如果因此闯红灯须受处罚”的意思,这样才体现了警示和缓冲的目的。按照这个意思,闯黄灯不属违法行为,但已经接近违法(闯红灯)的边缘。因此,司机应当尽量避免闯黄灯。如果实在避免不了,也不算大错。闯红灯则必须绝对避免。设置黄灯信号就是为了向司机警示这一点。现在,将闯黄灯等同于闯红灯并予以同等处罚,实际上也就取消了黄灯的警示作用,黄灯信号也就失去存在价值了。

  出台“最严交规”是为了进一步保障交通安全,具体到制定“闯黄灯扣6分”的罚则,就是要通过“最严”的处罚迫使司机时刻保持警惕,以较低车速作为驾驶常态(否则,要么难免闯黄灯,要么可能被追尾),其立法初衷是不错的。然而,城市交通除了追求安全的第一目标,还要追求效率的第二目标,良好的交通管理和交通秩序需要合理兼顾安全目标和效率目标,以“最严”罚则迫使司机常态低速驾驶,无疑将降低城市交通的效率,造成道路资源的浪费。其实,世界各国的经验已经证明,黄灯信号警示司机谨慎驾驶,给司机提供一个判断通行还是停止的缓冲,有助于在“安全第一”和“效率第二”之间实现有机平衡。除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大量车速过快造成的交通事故都是司机因争分夺秒闯黄灯所致;否则,将闯黄灯规定为违法行为且处以重罚,在逻辑和情理上断难成立。

  当然,如果一定要取消黄灯的警示作用,也有替代警示的办法,就是安装绿灯倒数显示设备。如果有倒数显示,司机在较远距离就能判断绿灯持续时间的长短,从而有效掌握车速,避免因预期不明而误闯黄灯。《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去年9月12日以公安部令形式发布,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这两个多月时间里,各地交通管理部门完全可以在城市路口安装绿灯倒数显示设备,为新规实施作好准备。然而,这项工作不但在新规实施前没有提上日程,多数城市至今仍然没有考虑此事的意思。

  交通法规关系广大车辆驾驶人员的切身利益,修订《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不能没有司机的声音。遗憾的是,修订《规定》既没有广泛征求车辆驾驶人员的意见,没有拿出在逻辑和情理上充分成立的证据,也没有妥善安排控制风险、兴利除弊的预案措施,“粗糙立法”直接形成了目前的尴尬局面。这是一个深刻的教训,值得有关方面认真汲取、深入反思。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13年1月下半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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