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环资委:自然遗产保护法立法条件已成熟

2013年03月04日06:59  法制日报

  本报讯 记者陈丽平 记者近日从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了解到,经过反复征求意见、采纳、修改和沟通,目前有关部门对于自然遗产保护立法的认识逐步统一,除极少数部门外,国务院绝大多数部门都已原则同意目前的自然遗产保护法草案,立法条件基本成熟。

  在去年3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马元祝、邸瑛琪等69位代表提出关于进一步加快自然遗产保护法立法的议案和关于推进自然遗产保护立法的议案。

  代表们在议案中提出,鉴于目前我国自然遗产保护形势的紧迫性,亟待建立科学高效的监督和管理体制,建立涉及自然保护的规划控制和分类管理制度、生态补偿制度和土地权属解决机制,健全相关资金投入机制、评审和评估制度,有必要加快自然遗产保护法立法程序。议案认为,全国人大环资委起草的自然遗产保护法草案基本可行,立法条件已经成熟,建议抓紧工作,尽快出台。

  徐秋芳、刘玲等61位代表提出关于建议制定保护地法的议案,建议组织专家起草覆盖整个保护地领域的法律。

  全国人大环资委认为,经历了两届环资委近十年的努力,自然遗产保护立法才取得今天的成果。在法律起草初期,十届全国人大环资委也曾经尝试过起草将各级各类生态保护园区全部覆盖的“保护地法草案”,并且将草案征求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有关自然保护机构和专家的意见。征求意见的结果,多数单位和专家认为保护地立法与我国多年沿用的保护制度不能很好对应,难以与现有法律法规以及国际公约衔接。由于各方面的强烈反对,十届全国人大环资委放弃了保护地法的方案。

  全国人大环资委认为,在我国60年来形成的保护体系的基础上,突出国家的保护目标和保护重点,制定旨在保护最珍贵的、在国内外具有突出价值的自然遗产的法律,是全国人大环资委在总结以往起草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反复研究论证后选择的立法技术路线。制定自然遗产保护法,强化对自然遗产的保护措施,在不对现有体制和管理造成影响的基础上,对完善自然保护区制度和风景名胜区制度提出要求并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可以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整体作用,推进现行法规、规章的完善,带动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在内的自然生态保护事业的规范健康发展。

  全国人大环资委认为,中央在十八大报告中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的位置,自然遗产保护又是对我国自然生态中最珍贵、在国内外具有突出价值部分的保护,建议将审议自然遗产保护法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制定不动产征收法将继续研究

  本报讯 记者陈丽平 记者近日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了解到,全国人大代表议案提出的制定不动产征收法的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研究。

  在去年3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王利明等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制定不动产征收法,统一规定不动产征收的条件、范围、权限和程序,完善征收程序。

  全国人大法律委认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授权国务院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作出规定,国务院于2011年1月制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去年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的原则、范围和标准作了规定,同时,授权国务院对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安置具体办法作出规定。

  海洋局推动大洋相关立法工作

  本报讯 记者陈丽平 记者近日从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了解到,国家海洋局已经将大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管理法列入国家海洋局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和重点工作任务。2011年已经启动了相关的研究工作,在国际海底区域担保制度、管理制度、审批制度、环境保护制度等方面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在去年3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海南代表团提出议案,建议制定深海资源勘探开发和管理法。

  代表们在议案中指出,大洋资源勘探开发国内立法的缺位,不利于我国在“区域”的勘探开发和新资源的研究和发现等方面的工作,不利于我国在有关国际组织中和制定相关国际立法时发挥更大作用。

  国家海洋局表示,将积极开展工作,推动大洋立法尽早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国土资源部已经开展了相关的研究和立法准备工作,确定了大洋立法工作的方案。目前,正在对相关国际公约、规则,国际组织的相关文件,其他国家海洋立法等进行研究,拟定我国大洋矿产资源立法的管理职责和制度设计。

  全国人大环资委同意上述部门的意见,将积极推动大洋资源勘探开发的立法工作,为我国参与大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管理工作提供法律保障。建议将其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环资委将推动国务院相关部门加快工作进度。

  暂时无必要制定水资源保护法

  本报讯 记者陈丽平 记者近日获悉,水利部认为,2002年修订的水法以建立节水型社会、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把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放在突出地位,对水资源保护具有指导性。因此,认为制定水资源保护法暂无必要,有关问题可以通过制定水法配套法规加以解决。

  在去年3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张秀娟、金志国等60位代表提出两件议案,建议修改水法。

  代表们在议案中提出,我国水资源短缺、水环境恶化问题日益突出,水资源保护压力越来越大,而水法还存在对水权制度的规定不足,对流域管理体制方面的规定存在缺陷,在监督检查方面规定比较笼统原则等问题,建议修改水法的有关规定或是整合现行水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

  对于代表议案中提出的关于增加“其他投资者修建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归其所有”的意见,水利部认为,水法严格依照宪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坚持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这是我国水资源权属法律制度的基础和核心,其他投资者对于其投资建设的水塘水库,按照“谁兴建、谁所有”的原则,享有对该水塘水库的所有权,但是对该水塘水库中的水,则应当按照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申请取水许可,并交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方可开发利用。对于代表议案中提出的关于增加流域管理机构协调和规划职责的建议,水利部认为,水法、防洪法、水污染防治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水利部已经授予了流域管理机构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中编办赋予各流域管理机构的“三定方案”中,也明确协调职责是重要内容。此外,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以国家、流域和区域三级、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两类为基本框架,各类规划定位清晰、功能互补、协调衔接的水利规划体系,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水利规划管理的职责分工是明确的,各流域管理机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也分别按照职责分工编制实施了各类水利规划,在指导和推进本流域、区域水利又好又快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于代表议案中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水法有关法律责任的建议,水利部认为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没有必要在水法中重复相关规定。对于代表议案中提出的进一步完善我国水权制度的建议,水利部认为我国政府对国家水权制度建设高度重视,水权交易有利于推进节约用水、提高水的利用效率,有利于调整供需矛盾,实现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保护,但是由于水权交易形式多样,涉及因素复杂,边界条件严格,建立完善的水权交易制度需要进行更加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代表议案中提出的具体意见和建议,将在工作中认真研究和考虑。

  全国人大环资委同意水利部的意见,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结合议案提出的问题,加大法律实施力度,在工作中认真研究和考虑代表意见,在制定或修改水法相关配套法规规章过程中积极吸收代表提出的建议。

  教育部开展终身学习立法研究

  本报讯 记者陈丽平 记者近日从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了解到,教育部于2006年开展终身学习立法研究。

  在去年3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徐景龙等31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全民终身教育法的议案;沈健等35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终身教育促进法的议案。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认为,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符合党的十八大精神,是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目标。教科文卫委将继续积极关注终身学习立法工作进程。

(原标题:自然遗产保护法立法条件已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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