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规定已售问题食品立即召回

2013年03月04日10:20  河北新闻网

  河北新闻网讯(燕赵都市报记者王丽)3月1日起,《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正式实施。新规细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所需要遵循的一些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以及餐饮具的消毒等如何进行备案、登记、监管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对监管部门包括综合部门的职责进行重新划定,对仓储运输、食品经营召回等进行了新的规定。

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21种食品禁止经营

新规定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健康证明在全省范围内有效。在《食品安全法》的基础上,新增禁止生产经营食品条目10项。

记者注意到,被列入“禁品”的包括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加工制作的食品;未经国家批准的保健食品和盗用、冒用批准文号及改变批准内容的保健食品;使用地沟油、烤鸭油等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加工制作的食用油以及使用此类食用油脂为原料加工制作的食品;使用有毒蘑菇、霉变粮食或者其他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有毒动物、植物、微生物为原料加工的食品;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为原料加工制作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超过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范围和限量值的食品;使用非食品用包装材料和被污染的食品包装材料包装的食品等。

食品添加剂由专人专柜保管,散装食品也要有食品标签

从近年来的食品安全事件看,大多是因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引起的。因此,新规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专柜贮存食品添加剂,并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

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台账制度。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范围、用量、日期和使用目的等相关内容。使用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新规定明确,散装食品出厂时应当具有符合规定的包装和食品标签。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有防尘材料遮盖,设置隔离设施和取用工具。鼓励设立食品临近保质期专营区域。

已售问题食品立即召回,库存问题食品不得退回供货商

新规明确了食品退市制度,这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保证。规定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并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应当立即召回,并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分别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新规同时明确,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库存和待销售食品,发现食品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应当立即下架,停止销售,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不得退回供货商或者生产者,并建立处理或者销毁记录台账。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设立专项资金奖励举报人

规定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和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食品安全委员会办事机构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接到的投诉、举报应当立即处理,属于本部门职责的,按有关规定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专项奖励资金,对提供违法行为线索并查证属实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原标题: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管规定:已售问题食品立即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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