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拟规定幼儿园中小学200米内禁摆卖食品

2013年03月05日13:09  大洋网-广州日报

  小作坊或禁做罐头食品摊或禁卖盒饭

  本报讯 (记者练情情)《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送审稿)》昨日在广东省政府法制办网站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这一条例旨在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和摊贩的管理,对二者的经营范围作了明确限制,并要求领取一定的证照。

  送审稿规定,禁止将下列食品列入食品小作坊生产目录:乳制品、罐头制品、盒饭等食品;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其他特殊人群的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生产的其他食品。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发放登记证。

  送审稿还规定,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盒饭、凉菜、生食海产品、散装酒;不经复热处理的改刀熟食、现制乳制品、裱花蛋糕、寿司和三明治;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食品摊贩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前,应向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食品摊贩临时经营登记证。

  送审稿还规定,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两百米内不得划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划定的食品摊贩集中经营区域和时段的规划设置、具体位置等信息对外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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