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优先保护耕地和饮用水水源地

2013年03月06日14:57  法制网

  ■本报记者陈丽平

  “目前,我国急需制定一部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对各类用地的质量标准建立、污染的风险评估、污染控制以及污染后的治理与修复等进行系统调整。”广东古今来律师事务所主任吴青代表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介绍,她将领衔提出关于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议案。

  所有污染90%最终要归于土壤

  “土壤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产生的污染物质,通过各种途径进入土壤,使土壤环境质量已经或可能发生恶化,对生物、水体、空气或者人体健康产生危害或可能有危害的现象。”吴青介绍说,据有关资料反映,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在内的所有污染的90%最终都要归于土壤。

  吴青在会前进行的调研中,没有取得相关的土壤污染数据。但她说,“从近年来发生的突发环境事故以及水污染、大气污染的现实可见、可感受状况中不难看出,土壤污染的现状及危害程度不容乐观。”

  “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因土壤污染引致的环境侵权民事纠纷案件频发。”吴青说,如不及时制定相关的法律对有关污染进行控制,有关环境侵权案件会越来越多,涉及面会越来越广,案件的影响也会越来越大。

  现行法律法规明显具有局限性

  吴青介绍,现行的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包括侵权责任法、刑法、环境保护法、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相对分散且不成体系,缺乏针对性,各法律之间缺乏协调性,操作性不强。

  “这些法律法规在内容上也存在不足。”吴青认为,首先是宣示性、鼓励性的条文多,可操作性不强。其次,调整对象范围狭窄,没有全面涵盖现有的各类用地。调整的污染物主要包括固体废弃物、农药化肥、放射性物质、危险化学品。其他可能污染土壤的物质和行为,如城市建筑垃圾、酸雨、不合理生产行为等没有规定。再者,现有法律法规主要针对农业用地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业用地、居住用地、商业用地的土壤污染问题未有涉及。

  提出6章62条的草案建议稿

  经过深入调研论证,吴青这次不仅带来了《关于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议案》,还带来长达7000多字、共6章62条的草案建议稿。

  吴青认为,在这部法的总则部分,应明确本法的立法目的以保护人体健康、保障土壤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基本目标;以追求人与土壤的和谐为最终目标。基本原则是保护优先、防治结合、风险管控、确保安全。

  吴青建议,在对全国的土壤情况进行普查及系统统计的基础上,按照不同的土壤特性进行分类,针对不同类型的土壤制定不同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制度建设,吴青建议建立以下制度:

  ——土壤污染标准制度。除现有的标准外,制订、修改、完善农业用地土壤标准、工业用地土壤标准、商业用地土壤标准及居住用地土壤标准。

  ——清洁生产制度。工业生产活动产生的污染是土壤污染的主要来源,因此要建立清洁生产制度,控制污染源,这是避免土壤污染切实可行的方法。

  ——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制度。主要包括土地规划使用所要进行的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土地周围建设项目在动工和投产前进行的土壤污染风险评估。

  ——土壤污染监测制度。根据土壤污染途径的特殊性,全面掌握水污染、大气污染的信息,及时掌握污染情况并采取措施预防土壤污染。

  ——土壤治理与修复制度。对已经污染的土壤,由相关具有资质的公司进行土壤修复,未经修复的土壤不得进行开发与使用。

  ——土壤污染应急制度。土壤污染防治部门需对突发性的土壤污染情况进行应急处理,以使污染程度及其危害控制在最低水平。

  ——公众参与制度。各级环保部门要定期公布土壤的具体情况,包括土壤受污染的情况、改良土壤质量和防治土壤污染的具体建议。要保证公众对有关影响土地环境活动的决策参与权,鼓励公众参与到具体防范土壤污染的工作中去。要扩大公众的监督权,对于一些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偏袒企业、放任土壤污染的现象,鼓励公众通过检举、监督等手段对其进监督。

  “应加强土壤污染的风险控制。”吴青说,要将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作为土壤保护的优先区域,禁止在优先区域内新建有色金属、皮革制品、石油煤炭、化工医药、电池制造等项目。

  吴青建议,政府部门对遭受污染的土壤应组织专业人员采取措施予以治理,预防污染的扩大化,并及时找出污染源及污染主体,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污染者应主动对自己的污染行为承担治理责任,采取积极措施予以治理,并对土壤污染的受害者给予相应赔偿。

  本报北京3月5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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