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特派记者 白云 文
报告原声: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五年累计7.79万亿元,年均增长21.58%,2012年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达到4%。
加快财税体制改革,促进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
追访委员:
郭广昌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工商联常委、上海浙江商会名誉会长。
征税再下拨不如设立家庭教育支出可抵税
郭广昌委员提出,教育经费的投入占GDP的比例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教育投入水平的重要指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均GDP达到1000美元时,教育经费占GDP的比例下限是4.07%-4.25%。目前我国的人均GDP早已超过了5000美元,但教育经费投入占GDP比重2012年刚达到4%。为了进一步提升国民整体教育水平,提高国家竞争力,我国今后将进一步提高教育经费的支出比例。而减免税也是财政支出的一种重要形式。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加快健全以税收等为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千方百计增加居民收入。“传统意义上,国家层面的教育经费支出是国家财政收入的再次分配,需要经过收税和分配两道环节,而将教育支出直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可减少分配环节,降低行政成本。”郭广昌委员认为。
家庭教育支出接近家庭收入三分之一
随着中国人经济收入水平的提升,普通家庭在家庭支出中普遍向教育倾斜。全国妇联对全国城乡家庭的抽样调查发现,我国家庭的教育支出已经占到家庭总收入的30.1%,并且仍处于一个不断上升的发展趋势。“我国目前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统一为3500元/月,按照个人所得税的定税原则,这3500元是作为维持居民基本生计的费用,未考虑纳税人的婚姻、家庭、子女负担和所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等情况。
美国和日本为代表的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可以由纳税人选择分项扣除。以年度内实际发生的教育、医疗、交通、利息支出等的一定比例在税前扣除。同时,充分考虑纳税人家庭结构、婚姻状况和赡养人口等因素实行差异化的扣除政策。”郭广昌委员认为,许多家庭已将教育、医疗和住房列为生活的三座大山。将一部分教育支出在税前扣除,可以一定程度上缓解家庭压力。
建议扣税前先扣除教育支出
郭广昌委员提出,国务院批转的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中,强调要加快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根据我国国情并参考国外先进经验,建议采取综合扣除与分项扣除相结合的方式,在每月扣除相应费用的基础之上,增加单项教育支出费用的扣除安排。“在实际操作中可由各地方政府按照自身情况,制定相应扣除标准,报税务总局备案。这样,一方面考虑了区域发展的不平衡,保证了相对的公平;另一方面,也为今后的个人所得税费用区域差异扣除奠定了基础。”郭广昌委员说。
(原标题:建议设立家庭教育支出可抵税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