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委员建议修订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

2013年03月08日05:39  工人日报

  本报北京3月7日电 (记者张锐 郑莉)现在,女职工由于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所导致的生病、流产、生育儿畸形等已不是个别现象,加强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为此,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张世平委员呼吁,尽快启动对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修订工作,加快对禁忌范围相关内容的研究论证,以更加适应女职工劳动保护的需要。

  原劳动部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禁忌规定》)制订于1990年,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工种和强度等做出了规定,其中涵盖了女职工身心健康、劳动力可持续发展等内容。然而,20多年后的今天,科学技术的进步使劳动和工作场所中出现了许多新材料、新机器,纳米材料、生物制剂,核磁共振、电脑辐射……这些对女职工健康究竟有何影响?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权益(心理)求助热线等维权机构不断接到长期接触电脑操作的女职工反映,工作后她们多次流产。上海市总工会在2012年对1000余家企业开展的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情况的调研显示,91%的被调查者认为《禁忌规定》应该增加防止孕期、哺乳期女职工过多接受电脑辐射的条款。

  但目前国家权威部门对于电脑辐射对女职工尤其是孕期女职工的影响还没有明确的说法,国家法规中也没有明确规定。

  对此,张明森委员表示,应当对这些新情况加强研究,否则很可能成为威胁女职工安全健康的潜在因素。

  同时,许多委员发现,现行的《禁忌规定》对禁忌劳动岗位的测定和认定机构存在缺位问题,使得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有毒作业分级、有毒物质的测定等工作应由哪个机构负责检测和认定没有明确。而由于现行规定的表述比较专业,也有企业反映,在实际操作中难以界定哪些行业、工种属于禁忌范围。

  “随着形势的发展,原来的禁忌范围已经不适应当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需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才能更有效地保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让她们在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庞晓丽委员表示。

  而在2012年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作为附录纳入其中,也为禁忌规定的修改提供了空间。

  为此,张世平委员建议,政府主管部门尽早立项,组织相关科研部门开展研究和科学测算,科学、适度地制定在劳动过程中针对女性生殖健康的保护标准,使女职工禁忌劳动保护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加强与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相关内容的衔接,使其对保护女职工的安全与健康发挥应有的作用。

  ■延伸阅读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于2012年4月28日正式颁布实施。国务院于1988年7月21日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特别规定》正文16条,附录4条,涵盖了女职工“四期”保护、生育待遇、禁忌劳动范围、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与废止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相比,《特别规定》具有4大突出特点,并对5项内容进行了调整。

  《特别规定》在保持了原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的基础上,进行了适当的修改和完善,体现了保护女职工法律法规的连续性;秉持“女职工劳动保护与促进妇女就业相平衡”的原则,《特别规定》既加强了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也考虑到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承受能力和对女职工的就业保护,体现了适时性;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作为附录列示,避免了因调整范围而频繁修订的状况,具有可发展性;明确人社部门、安监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的责任和处罚标准,以及工会和妇女组织的监督权利,加大可操作性。

  同时,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用人单位的全体女职工,包括女农民工;对施行20余年的禁忌劳动范围进行调整,由部颁规章提高到行政法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明确待遇和支付方式;完善了监督管理体制、职责和执法主体;强化了用人单位的责任义务,明确了处罚标准。此外,增加了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条款。(张锐 郑莉整理)

(原标题:尽快修订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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