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增设挥霍国有资产罪

2013年03月11日06:39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3月10日讯 记者李吉斌 黑龙江大学党委书记杨震代表近日建议,为规范公款浪费行为,应在刑法中增设挥霍国有资产罪。

  杨震介绍,我国现行刑法对国有资产的保护主要有两项罪名,一是贪污罪,二是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是行为人非法占有国家资产,私分是单位小团体共同非法占有国有资产。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介于此两种行为之间的行为:即大肆挥霍国有资产,如国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一顿饭吃进几万元甚至更多。行使该行为的行为人既没有贪污也没有私分,而是把国有资产挥霍浪费掉,此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有必要用刑事手段进行规范。

  为此,杨震建议,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违反国家规定肆意挥霍国家资产,数额较大的,以挥霍国有资产罪论处。

(原标题:杨震代表:增设挥霍国有资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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