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称中国废除死刑条件尚不具备

2013年03月11日21:30  中国网

  中国网讯 3月4日,仅2个月大的婴儿许皓博随一辆银灰色RAV4私家车被盗,后被发现已经被盗车犯周喜军掐死并埋入雪中。针对这一恶性案件,众多网友都表示必须判周喜军死刑。

  对于死刑的存废和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一直是学界争论的焦点,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邓辉认为,目前,劳教制度的改革已经提上日程,但死刑的存在,在一定时期内还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废除死刑的条件尚不具备

  邓辉认为,目前在中国,废除死刑的条件还是不具备的。虽然关于死刑的存废问题在学界一直有重大争论,但他认为对恶性犯罪保留死刑还是有相当的震慑作用。“在中国这么大一个国家,从建立秩序的角度讲,死刑还是有它的功能,”邓辉说,“一些西方国家指责中国保留死刑是没有人权的表现,我觉得这只是西方的标准。在很多发达国家也是保留有死刑的,只是有些国家在法律上有死刑,只不过判决之后不执行死刑。”他认为,死刑慎用、少用的原则一定要坚持,而中国已经把暴力犯罪、财产型犯罪的死刑核准权收到了最高院,这已经体现了慎用死刑的态度。

  劳教制度应逐步废除

  邓辉指出,上述案件中的周喜军,包括涉嫌轮奸的李天一本身都接受过劳动教养,但是在劳教过后不久又开始实施犯罪,甚至伙同狱友实施犯罪。因此,劳教的实际效果值得我们反思。“有时候,劳教对象在劳教过程中又会发生交叉感染的问题,本来只有某一方面的缺陷,劳教出来后可能就成了五项或十项全能。”邓辉说。

  邓辉介绍说,劳教制度是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形成的,是跟旧的制度联系在一起的,在特定时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其弊端也越来越显现出来,到了必须改革的时候,不论是学界还是中央高层领导,都认识到了劳教制度改革的迫切性和重要性。

  从总体上说,劳教制度针对的人群,现有的法律都已经能够覆盖到,邓辉认为,废除劳教制度的制度障碍已经不存在。但是,如果需要稳妥的实施,可以先对劳教制度进行改革。首先是要改变公安机关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状况,将劳教的决定权交给司法机关,纳入司法体系,这样虽然可能“在程序上复杂一些,效率低一些,但是为了公平是值得的”。

  邓辉认为,目前,劳教制度备受诟病,是因为缺乏权力的制约。劳动教养的决定权在公安机关,劳教本身又限制人身自由,强制劳动,不受监督,很容易导致权力滥用,导致冤假错案,凸显这个制度的负面效应。邓辉认为,如果有好的制衡机制,劳教制度在某些领域可以发挥积极作用,比如说劳教制度对于扰乱公共秩序、扰乱生产秩序以及对于一些流窜作案但又不构成刑事犯罪的人,还是有一定的治安管制的功能,能够在社会秩序的管理方面发挥一定作用。不过,他也认为,目前劳动教养的期限太长,最长可以达到四年,其间还会出现重复劳教、反复劳教的情况,因此,劳教制度应该短期化。

  邓辉认为,中国经济发展很快,在社会矛盾复杂、社会利益多元的情况下,中国要在法制建设上迈出坚实步伐。(今日中国记者 卢茹彩)

  《今日中国》供稿

(原标题:邓辉:废除死刑条件尚不具备 劳教制度应逐步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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