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规定患者体内遗留器械将告诫责任人

2013年03月12日13:21  江南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徐明、实习生陈霞报道:发生发错药、打错针、将手术器械或纱布遗留在患者体内等情况,医院主要负责人要接受告诫谈话。省卫生厅昨日发布《江西省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医疗机构发生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等7种情况的,在依法依规查处的同时,医院主要负责人将被责令参加告诫谈话。

  省卫生厅强调,谈话对象无故不参加告诫谈话的,卫生行政部门要予以通报批评,撤销医院评审等级,且3年内不得受理该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和各项评优申请。医疗机构经告诫谈话后未及时进行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到位的,负责告诫谈话的卫生行政部门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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